经纪人
经纪人是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从中赚取佣金,起一种中介作用的中间商人。其本身并不买卖、占有商品。经纪人通过所掌握的信息为供需双方牵线搭桥,并凭借专业知识和有效的服务促成供需双方的成功交易。经纪人的经纪活动是有偿的,只要委托方与第三方的成交合同一签订,经纪人就算完成了任务。买卖双方订立合同后,委托人应付给经纪人应得的劳务报酬。
经纪人由来已久,最早在两汉时期产生。《史记·货殖列传》中的记载:“子贷金钱千贯,节驵侩”。驵,语意为骏马、壮马,而引伸为贩卖马匹的中间人的意思。而“侩”即是撮合买卖的交易,即为经纪人的性质。当时人们称这种行为的人为“牙人”或“牙郎”。唐朝出现了中国经纪人最早的经纪机构―—邸店、车坊、质举等。明清牙行及牙人的发展渐渐地向交易所及经纪人方向靠拢。呈现“买卖要牙,装载要埠”的良好局面。第一次鸦片战争以后,西方侵略者以武力胁迫清朝开辟了五个通商口岸,牙人或通事被西方商人培植起来的“买办经纪人”所取代。辛亥革命以后,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有了迅速的发展,上海华商证券开始萌芽。出现了具有色彩的经纪人——华商股票捎客。解放后,中国经济全面实行计划经济。全国各地对中间商和经纪人分别采取了利用、改造、取缔等措施进行管理。1979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商贸活动有较大发展。伴随商贸活动的发展,经纪人又活跃起来,但经纪人活动仅为处在不公开的地下居间活动。1985年后,经纪人由" 地下"走到地上,以公开,合法的身份从事经纪活动。
根据活动所涉及的内容不同,经纪人可以分为商品现货交易经纪人、证券经纪人、期货交易经纪人、技术经纪人、保险经纪人信息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产权经纪人等等。但不论何种经纪人都需要通过经纪人资格认定,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活动。
经纪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已经扮演了日益重要的角色,对市场的良性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生产发展、提高市场效率、提高了市场效率。现已深入到金融、科技、物贸、交通、文化、社会功能等方方面面。
简介
经纪人定位
从经纪人的法律特征方面看,经纪人的活动,是为了寻求第三人同委托人订立合同、促其成交。经纪人不是成交后的当事人。不是见证人,也不是保证人,而是居於当事人之间起媒介作用的中间人,或称中介人。因此,只要委托方与第三方的成交合同一签订,就算完成了任务。
职能范围
经纪人就是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从中赚取佣金,起一种中介作用的中间商人。经纪人本身并不买卖什么商品,他只是为别人买卖商品提供信息和服务,这种服务是中介性质的、买卖双方由于经纪人的服务而实现商品的买卖。经纪人与批发商、零售商和代理人、信托人一样都是中间商人的一种,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中间商人,市场经济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经纪人。无论是信息的传递,还是具体交易的程序,哪个环节上经纪人都可以发挥巨大的作用,如搜集信息、处理信息、传播信息、撮合谈判、签约、商品交割、运输、报关、支付和结算、交易的担保等一系列环节的正常运转与顺利衔接都离不开经纪人的经纪活动。
活动工具
经纪人同他所代表的双方可以保持长期的联系。经纪人和他所代表的一方之间可以根据愿望签订长期或短期合问。如果合同在期满前被经纪人所代表的一方无故废止,后者就要对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但经纪人无责任。经纪人活动的工具是居间合同,即经纪人按委托方的要求,为委托方与第三方订某种合同提供信息或进行介绍,由委托方或委托方与第三方共同向经纪人付给劳务报酬的协议。经纪人只能在委托方同第三方之间的合同成立时,方可取得报酬,但委托方应预先支付经纪人介绍活动的必要费用。当委托方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后、经纪人即可撤出,不必介入其合同的履行与纠纷。
权利与义务
由于居间合同是双合同、因此经纪人与委托方作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均互有权利与义务,经纪人的权利义务大体有二:一是协助委托方寻找到订立合同的第三方,并促成合同的签订,合同签订不成,经纪人就不能索取报酬;二是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业务活动,如实地介绍双方的情况及标的物的实际情况,不得为了索取报酬,急于促其成交而蒙骗委托方,否则,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报酬来源
其中受大公司委托或雇佣的经纪人,有的不收佣金而由公司付报酬。委托方是在与第三方订立合同前,应预先付给经纪人在介绍活动中开支的必要费用;订立合同后,应付给经纪人应得的劳务报酬。
发展历史
名称由来
《美国统-商法典》中认为经纪人:“是指以全部或部分时间从事证券买卖的人,他在有关贸易中,代表客户进行买卖,或从客户处买进或向客户售出证券。”
美国市场学家非利浦·卡特奥拉认为:“经纪人系提供廉价代理人服务的各式中间人的总称,他们与客商间无连续性关系可言。”
《中国经纪大辞典》这样解释:“经纪人,中间商人,旧时称销客,处于独立地位,作为买卖双方的媒介,促成交易以赚取佣金的中间商人”
由张跃庆、张公宏主编的《经济大辞海》为经纪人下的定义是:“为买卖双方充当中介而获取佣金的中间商人。旧中国时称为‘排客',有一般经纪人和交易所经纪人之分。后者是交易所的中间商人,大都受大公司雇佣和委托,按雇主要求推销商品或招揽顾客、其报酬除佣金外,还有定数量的津贴。”
美国经济学家D·`格林·沃德主编的《现代经济词典》将经纪人定义为:“将其他人拉在一起协商立约的人。经纪人从这项服务中得到佣金。在处理财务和不动产时,经纪人从实物或财务上把一项资产的买主和卖主拉拢到--起。”
1979年版的《辞海》中解释道:“经纪人:资本主义市场上的一种中间商人。有一般经纪人和交易所经纪人,在旧中国前者也称‘忡客’。是为买卖双方介绍交易以获取佣金的中间商人,后者则是按照当时《交易所法》规定,具有一定资格并向交易所缴纳保证金,代客进行买卖,以获得佣金的中间商人。"在当时看来,经纪人只有资本主义市场才有,经纪人本身也就具有资本主义的属性。
上海辞书出版社有限公司1986年版《经济大辞典·商业经济卷》中对于经纪人是这样下定义的:经纪人是资本主义国家和旧中国的一种中间商人。充当交易双方的中介人,收取佣金,经纪人有交易所经纪人与一般经纪人之分。前者须具有所在国“交易所法”规定的资格并向交易所缴纳保证金才能参与交易,代客买卖。后者为交易所经纪人以外的中间商人。
历史沿革
经纪人由来已久,人们对经纪人抱有的偏见也是由来已久了。中国俗谚有:“车船店脚牙、无罪也该杀”一语,对前述五种行业的从业人员,极言其可恶以至于该杀。在重农抑商的中国封建社会,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被柬缚在土地上。而从事车船运输业、旅店业和居间经商的人,往来交通,见多识广。相比之下,就显得他们心眼活泛,诡计百端,占尽了便宜。
西周时期
早在西周时期,中国的商业就有了较大的发展,在西周时期管理市场的官职就称为司市、载师、闾师、胥师、贾师、司稽、质人等。同时,在《周礼·地官》卷第十五中很明显地记载:“贾师各掌其次之资贿之治,辨其物而均平之,展其成而奠其贾。然后令市。”还有“质人掌成市之货贿,……”这里的质人就是指负责管理买卖成交的验证并制发契卷。而那时期的“质人"地位最为低下,相当于现在所说的经纪人身份。
两汉时期
从中国的历史发展情况来看,经纪人最早还是在两汉时期产生。据考证:汉代把经纪人称为“驵会”“驵侩”,据《史记·货殖列传》中的记载:“子贷金钱千贯,节驵侩”,“节”即是节制,亦指管理“驵侩”。裴骃集解引徐广注:“驵,马侩也。”《汉书》颜师古注;侩者,合会二家交易者也;驵者,其首率也。在司马光撰著的《资治通鉴》中也出现;“牙郎,驵会也。南北物价定于其口,而后相马贸易”。驵,语意为骏马、壮马,而引伸为贩卖马匹的中间人的意思。而“侩”即是撮合买卖的交易,这很显然是经纪人的性质。在当时的贩卖牛马的过程中,驵侩却需要通过检验牛马的牙齿的磨损程度来判断其年龄。然后才确定交易的价金。由此,人们就称这种行为的人为“牙人”或“牙郎”。随着当时的市场逐渐建立和扩大,为从事这行列人而提供交易场所,并协助买卖双方成交而从中获取得佣金的商号通称为“平行”,由此得名演化而来。
隋唐时期
隋唐把经纪人称“牙郎”“牙侩”“牙商”“牙人”"牙子”,中国的“牙人”“牙郎”中介活动更加活跃,统治者也开始对“牙人”重视,也体会到他对市场发展起了很大作用,并也给予相当的地位。在德宗贞元年间下旨的记载,“自今以后,有因交可以掌握并从中介绍,依出价高低顺序安排交易。关用欠陌钱者,但宣令会本行头及停居主人、牙人等,检察送官”,并规定货物交易须经牙子验证、署名、盖章方为进行卖买双方交易。这样牙子也适当收取佣金,也为当地官府交了税。随着唐代社会的发展日趋繁荣,牙人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推动中亚、西亚和西北、西南少数民族的进行互相交易起了促进的作用。由于“牙人”的发展建立不断完善。在唐代也出现了中国经纪人最早的经纪机构―—邸店、车坊、质举等。这些新兴行业的出现,为安寓客商,代客商寄存货物,并提供交易条件的场所,其经营者就是牙人,邸店、车坊就是经纪机构的前身。
宋元时期
宋以降除承袭了以前唐朝对经纪人的称呼外,又称“牙保”,妇女从事此业的称“牙嫂”、“牙婆”。商业活动的发展日渐广泛,牙人的活动也进一步多样化和复杂化起来。特别的是官府也对牙人进一步的控制,诏令他监督商人交易和收税的作用。牙人由官府统一管理,发放身牌。作为其执行职责的标志。代表官府监督商人贸易成交“使者”。这说明了牙人的发展又上了一个层次。
在元代初期,由于发生战争破坏了农业生产,使商业失去了发展的物质基础,商易很不景气,同时,也出现了蒙古族人垄断了国内外的商业笼头,禁止汉人和南人经商,国内的牙人的经纪业遭到衰落。
明清时期
明清牙人权威沿用明代的惯例,还开始大量地代官管理市场,管制物价,管制度量衡。有的还兼营客店,有的代客收购,有的包买包卖等的现象出现,这种现象的出现,也恰恰说明了牙行及牙人的发展渐渐地向那种所谓的交易所及经纪人方向靠拢。
当时,明律还制定了对牙行人员惩戒条例,对牙行人员进行监督。由于牙人随着商易的发展,从业人数盛况庞大,如广州市设立三十六行,基本上垄断了广州港的对外贸易。官府对于牙人的统一管理,其口岸贸易由官牙主持。并规定牙人中介活动要领取“牙帖”(即相当于现在的营业执照),必须按期缴纳“牙税”(即按所获取的帖费每年缴纳税银)。同时还作了重要的规定,不管是官牙、私牙只有领取牙帖后才算是合法经营。明朝宫廷提供用品的商人,他们与各通商口岸“官牙”可能有一定联系,但性质不同,无中介意义。在清朝初,“买办”则专指为居住广东十三行的外商服务的中国公行的采购人或管事。后来就逐步发展为特指在中国的外商企业所雇佣的居间人或代理人。当时的买办对于所经手的交易,银钱和货物、雇佣的人员以及对客户的支付能力都负有全部保证责任。稍有出现差错,不仅受到当时所控制的洋行申斥,还要承担一切风险责任。买办的经济来源,在履行它所规定条例收取佣金外,还会增加额外收入,主机构—“买办间”,反又称“华帐房”,与洋行进行互相交易。
清代以降多称“经纪”“行纪”“牙纪”“客",对于经纪人的同业组织,各地又有种种俗称,如东北称“大屋子”、“发行家”,华中地区称"行栈”,华南及港澳等地称“九八行”、“平码馆”、“南北行”等,专在城乡市场中为买卖双方说合交易、抽收佣金。随着社会分工发展日益规范和市场的扩大,牙人在商贸活动中越来越发挥巨大的作用,被视着“买卖要牙,装载要埠”的良好局面。清代的牙人发展还仍用明代的管理制度,并且对牙人的社会地位提到一个新的领域,凡是外国人来华贸易,必须要通过牙行,牙商接触认证后方才与中原地区商人接触进行商易活动。
鸦片战争后
第一次鸦片战争以后,西方侵略者以武力胁迫清朝开辟了五个通商口岸,公行制度取消了,作为中介人、牙人或通事;已被西方商人培植起来的“买办”所取代了。买办的产生,是一种新型的中介人。他们几乎垄断了外贸。这种势力的存在是随着西方资本主义侵略的加剧而加强,以致他们在各大通商口岸左右了商品交易的中介活动,内陆城市的行纪人也不得不与他们建立联系,内陆商人也不得不向他们出佣金以求货物外销。
买办经纪人的出现是经纪行业和经纪人发展史上一个比较特殊地位,也是一个经商贸易历史上的突破。"买办”一词早由葡萄牙文(comprador)译义是“康白度”。意思是指欧洲人在印度雇佣的本地人当管家的意思,不是中介商人。但把这一词汇移植到中国国内后,它的使用范围就扩大到商业交易方面的含义中去。这词汇说起来在中国还有一定的歧义。
19世纪70年代。买办的制度也相应发生了很大变化。他倾向于西方国家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侵略和掠夺中国的市场。着重趋附于外国侵略势力,欺压中国的商人;失去买办应有的公平和信用,导致中介作用的缩小,也引起了买办的衰落。由于买办失去了他理智的做法。最后,到1843年间中国同西方国家列强订立的新条约,结束了旧条约制度,买办的活动能力开始在经济舞台上趋于消失。
辛亥革命以后,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有了迅速的发展,上海华商证券开始萌芽。出现了具有色彩的经纪人——华商股票捎客。在中华民国的交易场所,都下设几个经纪行,每个经纪行规定经纪人的名额限制,每个经纪人本身必须交纳身份保证金作为担保。具体数目由各交易所自行规定。当时的经纪人,大部分是行业公会中注册的经纪人,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才发给营业执照﹐并报农商部门登订注册。
旧中国的经纪人亦称捐客,除交易所经纪人和华商栈号雇佣的经纪人以外,还有以外商为服务对象的,是当时西方资本对中国经济进行侵略的马前卒。他们懂一些外语,因此亦被称为“通事”。经纪人和洋行之间,一般订有临时性合同,为洋货找买主,商定价格,办理交易手续,领取佣金。其中的一些人博得外商信赖后,他们就代理外商买卖业务。为外商垫款,代管行务,成为外商“代理人”。
现代发展
解放后,中国经济全面实行计划经济。各种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全由国家统一生产,统一销售,买卖双方只要执行国家的命令即可,根本无需经纪人在其中起作用。1952年7月,停止天津证券交易所交易。因而,丧失了合法的交易场所的股票、期货经纪人被列入“投机商业”而取消。之后,全国各地对中间商和经纪人分别采取了利用、改造、取缔等措施进行管理。
1958年以后,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在城乡普遍取消了个人中介活动,黑市经纪予以取缔。政策只允许少数特定的单位从事中介商业活动,如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物资委托行等。但是由于经纪活动和经纪机构长期不受重视和扶持,在各大中城市日益萎缩,几乎达到消失的程度。经纪人和经纪业的一度消失是一个很大的失误,给商品的生产和交换带来了阻碍作用,使中国的物资、商品交易市场趋于衰落。
1978年以后
自1979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商贸活动有较大发展。伴随商贸活动的发展,经纪人又活跃起来了,其经纪活动已深入到各个领域,1980年以后,经纪活动开始复苏,但经纪人活动仅为处在不公开的 地下 居间活动。但当时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国家对这一职业还是以限制为主,其活动一般都在地下进行,时称“黑市经纪”。1981年6月和8月,国务院颂布的《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及《批转关于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中都将“黑市经纪”认定为是投机倒把行为。1985年颁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使经纪人及其活动面临严厉制裁。这些法规都制约着经纪人的发展。
但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大潮冲开了市场的大门,被人们称之为“馆客"的经纪人重新进入了市场。从粮票、油票、烟·票、国库券到股票,从粮食、钢材、彩电到筹集资金、甚至到引进外资等、牵线搭桥、介绍买卖,提供信息,甚至组织交易,经纪人已经无所不在。1985年后,经纪人由" 地下"走到地上,以公开,合法的身份从事经纪活动。
1986年9月,经过严格考核,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62名经纪人颁发了“商品中介人服务证”,同时成立了全国首家经纪人公开活动场所。重庆工业品贸易中心交易所,从而正式把地下经纪人推上了商品经济的大舞台。继重庆之后,武汉也于1987年11月成立了正式的经纪人组织,并成立了武汉工业交易所,116名经纪人取得了合法地位得以从事商品中介活动,此后,广州市、深圳市、沈阳市、海口市、镇江等地不断有经纪人的活动见诸报端,一批又一批经济领域的的人走入充当商品中介领域的道路。当时,重庆已有经纪人活动场所以及各类交易所10家,经纪人2500人;广州亦有各类交易所10多家、持证经纪人近千人。除此之外,各地还有大批量的、难以数计的“地下经纪人”,他们或挂靠于一些社会团体,或兼职于大大小小的公司、实体,悄悄地干着经纪人的工作。
在1986年前后,中国对于经纪人的认识没有多大进展,并且几乎没有什么突破。人是为买卖双方充当中介而获取佣金的中间商人,旧中国通常称之为“搞客”,它有一般经纪人和交易所经纪人之分。前者是交易所外的中间商人,大都受大公司雇佣和委托。按雇主要求推销商品或招徕顾客,其报酬除佣金外,还有一定数量的津贴。后者须具有所在国“交易所法”规定的资格,在向交易所交纳保证金以后方能参与交易、代客买卖。这种中间商人的活动范围。因国、因地不同而有差异。比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内的经纪人就有如下几种:代顾客买卖、从中获取佣金的佣金经纪人;在交易繁忙时受佣金经纪人委托进行买卖的二元经纪人。接受佣金经纪人委托专营某一交易市场证券的专家经纪人;从事1股到99股买卖的零股经纪人。
1992年11月初,深圳市人民政府正式颁布《期货经纪公司管理暂行条例》。
1993年伊始,上海市政府准备颁布《经纪人中介活动管理试行办法》。
1993年,国家工商局积极筹备公布《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实践的发展总是超前的,在经纪人这一点上,理论无疑又落后于实践一大截,兴许德国文学家、诗人约翰·沃尔夫冈·冯·歌德的一句名言可以解答出这种强烈的反差:“生命之树常绿,而理论却总是灰色的。”
1995年10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经纪人管理办法》指出: 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2004年8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并实施了《经纪人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经纪人“是指在经纪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经纪人主要以居间、代理或者行纪等服务方式开展交易活动。经纪人既非生产企业,也不属流通企业。经纪人的交易活动,完全依赖于经纪执业人员具体的居间、代理或者行纪行为。经纪执业人员是否讲究信誉、服务行为是否规范,是经纪人行业能否健康发展的决定因素,加强对经纪执业人员的规范和管理是经纪行业监管的重要内容。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行为是否规范、是否诚实可信是经纪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诚实可信、行为的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和社会公众对其监督的力度;对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实施信用管理和公示是强化监督力度的一个重要方式。
因此,在《办法》第二十条作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档案并予以公示;建立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对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对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参与违法违规活动的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应当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办法》确定了经纪人的行为规范。如第十八条规定:经纪人不得“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展经纪活动”;不得“超越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纪活动”;不得“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不得“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不得“通过诋毁其他经纪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对经纪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为了使经纪人的行为规范得到有效的遵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作了行政处罚的规定。
发展趋势
经纪人向规范化、专业化、国际化的趋势发展中国经纪人经历了一个打击—―-探索发展—一保护规范的发展阶段,这其间有历史的原因,也有认识上的原因。十四大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彻底解放了人们的思想,我国经纪人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各地陆续制定条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明确经纪人的法律地位,保护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对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引导经纪人健康发展。经纪人已广泛活跃于消费品、生产资料、金融、证券、期货、房地产、技术、信息、劳动力、运输、产权、文化、体育、旅游等各类市场上。以其熟练的专业知识和社会化服务,在沟通供需、活跃流通、传播信息、引导生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事实证明:市场组织化、专业化程度越高。商品交换就越需要经纪人和经济机构。
计算机技术及网络的发展,加速了经纪人国际化的发展趋势。INTERNET的出现消除了信息交流在空间及时间上的限制,使人们24小时实现几乎无时滞的、全球范围内的信息交流,这为经纪人的国际化发展提供了有利武器。中国业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种贸易壁垒会逐步消除,中国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为时不远,这一点,又为经纪人在国际舞台上表演清除了障碍。可以说,经纪人在21世纪将会大展宏图。
职业特征
经纪人不占有商品。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无连续性关系。经纪人以信息为资本,通过所掌握的信息为供需双方牵线搭桥,并凭借专业知识和有效的服务促成供需双方的成功交易。经纪人的经纪活动是有偿的,经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纪活动的。综上所述,经纪人是特殊意义的中间商,作为供需双方交易的中介媒介。主要职能是收集、分析和传播有关交易信息,以独立身分、合理地促成双方交易的成功,在此基础上获得应有的佣金报酬。但最后指出的是,我们说的经纪人,既可以理解为自然人,又可以理解法人,主要看具体情况看而定。
经纪人与委托人的关系
经纪人以独立的中间商身份与委托人签订居间合同后,双方就产生了法律关系,构成了居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内、外部关系的基础。对于这种法律关系的性质,国际法学界至今未作出统一的解释。
间接代理说
英、美法系的国家,如英国.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国,把经纪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看作代理关系。在这些国家的民(商)法中,代理又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前者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其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担负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这种人又叫做代办商。后者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其活动受被代理人委托并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所以他的行为是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后果。经纪人即是间接代理中的代理人,经纪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是间换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关系。
准委托说
这种观点流行于法国、德国、日本、.瑞士等欧陆法系的国家。这种观点认为经纪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是准委托关系。准委托关系又可分为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两种。前者只报告订约的机会,介绍契约的对象,由委托人自行与相对人商洽订约后者则必须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感,促其订约成交。这两种情况中,经纪人得到的劳务和其他费用的报酬虽由委托人支付,但都不以委托人的名义出现,这种关系与委托关系其相似而又略有不同,所以称为"准委托关系”。他们认为,经纪人和委托人之间虽然不存在契约关系,但由于经纪行为的营业性质,法律在他们之间也规定了权利和义务。例如,经纪人在收到委托人或相对人交来的货物样品时,负有保管的义务﹔如当事人要求保密,经纪人必须遵守,契约成立时有义务把有关证据和文件交付当事人并提出报酬请求等。
特殊承揽说
中国台湾法界大多持这种观点。他们认为,经纪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与承揽人和定作人之间的关系在法律的权利、义务上具有一致性,是一种承揽关系。所不同的仅是一般承揽工作的完成与否,通常只决定于承揽人自己的劳务,不涉及第三人:而经纪人所介绍的合同则取决于委托人及其相对人,所以只是一种“特殊性质的承揽关系”。
行业分类
经纪人的基本类型
在市场经济大潮流中,活跃着行行色色的经纪人,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简明扼要地划分如下
总之,生活中的经纪人,远非上述这些,各种各样的经纪人已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行各业。经纪人已经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阶层出现了。可以说,商品生产越发达,市场经济越繁荣,各行各业,各型各类的经纪人就越多,分工就越细,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分类列举
商品现货交易经纪人
商品现货交易经纪人是介于商品现货买卖双方之间的商人。商品现货交易经纪人又分为一般经纪人和交易所经纪人两种。一般经纪人就商品现货勾通于买者与卖者之间。他们对于双方的交易不负盈亏责任,只要买卖成交,即可按一定比例得到佣金。而交易所经纪人则须按有关法规并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资格才能成为交易所的成员,在交易所内展开经纪业务以取得佣金。商品交易所接纳交易所经纪人一般要求的条件较高;要求被交易所接纳的经纪人有一定的资产,要交纳必要的保证金等等,只有被交易所认定是适当者才能成为交易所经纪人。
期货交易经纪人
期货交易经纪人是专门在期货市场上为买卖双方充当中介而收取佣金的商人。在市场体系比较完基的条件下,买卖双方为了在一定的时间内以预期的价格买进或卖出商品,往往需要期货交易,期货交易经纪人由此而生。在初级的期货市场上,经纪人根据买方对商品品种、数量、规格、交割方式的要求,为买方寻求卖方y相反,也为卖方寻找买方。这种交易属于在经纪人的勾通下的直接交易。在发达的期货市场上,经纪人所中介的往往是几经转手的期货合约。
证券交易经纪人
证券经纪人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为买卖双方充当中介,代理买卖而收取佣金的商人。证券经纪人的主要业务是完成委托人以最低价购进或以最高价卖出证券的委托。许多国家在有关法律中都对证券经纪人的资格、权限等有严格的规定,我国部分省市也对经纪人有较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一般证券经纪人都应该是信酱可靠、有较高文化水平和专业强且实践经验丰富、作风可以信赖的人。
金融市场经纪人
金融市场经纪人是指为资金供求双方充当媒介并收取佣金的商人。金融市场经纪人又分为一般经纪商和外汇经纪商。一般经纪商主要是根据金融市场的行情,为投资者寻求受资者,为受资者寻求投资者。外汇经纪商则活跃在商业银行之间、国家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各种财务公司与银行之间、进出口商与银行之间,为其买卖而奔波。
劳务市场经纪人
劳务市场经纪人是指为劳务需求双方充当媒介并收取佣金的商人。劳务市场经纪人既为劳务的需求方企业或其他团体寻求劳务的供给,又为出卖劳务的一方媒介企业或其他团体:既为双方媒介一般的劳务,又为双方媒介适用的科技劳务。
房地产市场经纪人
房地产市场经纪人是指在房地产市场上勾通买卖双方并收取佣金的商人。这类经纪人的主要业务是根据房地产市场的行情,就土地、各类房屋及设施的买与卖、出租与承租,以及寻求联合开发伙伴等,为双方牵线搭桥。
其他经纪人
说的体育界经纪人,以及交通、旅游、娱乐等方面的经纪人等等。如果说经纪人队伍的发展在我国已呈现出高速度,那么,经纪人按行业划分的类型也显示出细分化的走向。科技市场经纪人科技市场经纪人是指在科技市场上为科技成果的转让与吸收、科技成果的嫁接与辐射,充当中介的商人。其主要业务是勾通专利权的买与卖,连接非专利科技成果的转让与吸收,同时对于高科技产品的买卖、科技人才的供求也发挥着中介作用。伴随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发展,经纪人的触角必然伸向众多的行业。象为保险公司拓展客户、为客户寻求保险的保险业经纪人,在演艺界穿梭的演艺界经纪人,在体育界游说的体育界经纪人,以及交通、旅游、娱乐等方面的经纪人等等。如果说经纪人队伍的发展在我国已呈现出高速度,那么,经纪人按行业划分的类型也显示出细分化的走向。
按经纪业务性质划分
佣金经纪人
佣金经纪人是交易市场上数量最多、最为活跃的经纪人,是不同类型交易所中的主要会员,他们根据客户的委托完成交易后,按成交额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
自营商
自营商既代客户进行交易,也自营买卖,自担风险,赚取买卖价之间的差额。对这类经纪人,不同的交易所有不同的管理规定。
两美元经纪人
是因过去在证券市场上按每一百股牧取两美元手续费而得名的经纪人。两美元经纪人主要是接受佣金经纪人的委托,代佣金经纪人完成其未完成的或不易完成的经纪业务,以利于尽快完成交易。
专家经纪人
这类经纪人兼有经纪人和自营商的双重身份。这种经纪人的作用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他们具有维持市场价格稳定、协调交易正常进行的责任。特别是在证券市场上,他们必须依据对市场趋势的判断,用自己的资金买进或卖出证券,平衡市场供求。另一方面,他们是经纪人的经纪人,他们只接受佣金经纪人的各种买卖业务,而不直接接受客户的委托。
零股经纪人
是在证券市场上因专门经营不满一个交易单位的零股交易而得名的。在实际交易中,证券市场、商品交易市场中都存在这类经纪人。他们的客户是佣金经纪人,佣金经纪人接受的不够一个交易单位的零星业务,就交给零股经纪人经营。
从业资格
从事居间活动的经纪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对于法人从事居间活动来说,只要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明确经营活动范围后即可。法人从事居间活动,在我国长期以来,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政策上都是允许的。而自然人从事居间活动,在中国20世纪40年代末以后很长一段时间里都是不允许的,视为非法的。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和大力发展市场经济,从亭居间活动的自然人也大量涵现。中国目前的民事立法和工商行政法规中,对自然人从事居间活动的资格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我国目前现行有效的政策性文件和司法解释中,可纵看出,国家对自然人从事居间活动还是有原卿界定的。
从业资格获取必须通过经纪人资格认定:即确认是否具有成为经纪人的资格。根据经纪人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从事经纪活动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从事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申请经纪资格之前连续三年没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具备以上条件的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考核批准,取得经纪资格证书后,方可申请从事经纪活动。
必须通过考核,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和有关省市的具体规定,经纪人培训考核发证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培训考核的内容为从事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经培训考核合格发给证明,凭考核合格证明,向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核准后发给《经纪人资格证书》 。申请科技,房地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行业的专业经纪人员资格证书的,由省或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培训,审核,考核发证。
获得《经纪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依法申请设立经纪企业,合伙的经纪组织,申请登记注册为独立经纪人。
社会作用
经纪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已经扮演了日益重要的角色。经纪人的活跃,沟通了商品交流。人们不难注意到,各种个体的、民办的、官办的经纪人和经纪人群体的触角,现已深入到金融、科技、物贸、交通、文化、社会功能等方方面面。经纪人作为一个正在形成中的新兴社会阶层,处处显示着他们的能量。
疏通资料供求,促进生产发展
一是帮助企业购取或推销生产资料。由于生产资料专业性较强,成本和价格较高,运输、储存较为复杂,市场销售也比一般消费品要难得多。即使在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生产资料的供求也不可能完全由商业组织机构来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可由经纪人来帮助企业去完成。因为经纪人是从事交易的中间商人,不实际拥有商品。无需垫支大笔资金,这就节省了储存和运输的费用,而只是靠他们拥有的各类生产资料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灵通的信息,为供需双方撮合成交,即时满足各自的需要。因此,经纪人在各类生产资料供求之间穿针引线,铺路架桥,促进企业的生产和效益的提高。二是扩大企业与市场联系的渠道。通过经纪人及时、准确地把市场信息反馈到生产企业,引导企业按照市场需要组织生产,从而使企业生产出来的商品适销对路,增强企业产品在市场的竞争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三是经纪人能为生产企业提供多种多样的服务。
促进社会分工,加快市场流通
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将越来越细化,厂商之间、厂商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特别密切和错综复杂,供需双方之间由经纪人作为中介传媒,可以简化交易手续,降低交易费用。市场体系的逐步完善标志着市场的细分化。在细分化的市场中,每一个专业市场都因交易特点的不同而形成了各自的交易规则,企业不可能熟悉各个市场的交易规则,而经纪人却能做到这一点。
强化信息功能,提高市场效率
人类社会已步入高科技、信息化的时代,信息技术的功能已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认识。收集信息、运用信息已成为企业生产的重要前提条件。企业如不掌握信息和运用信息,就很难取得生产经营的主动权,并会制约企业的发展。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主要是依靠信息作为取胜的手段,他们大都具有很强的信息意识,凭借着自身所拥有的专业知识和网络优势,广泛收集掌握信息,为买卖双方解决信息不足的局限,提供经营决策的可靠依据。并凭其丰富经验和经纪知识技能,促成买卖双方交易的迅速实现,提高市场效率。
打破封锁垄断,拓展市场范围
市场经济是一种开放程度高、运行规范有序的经济,它完全以市场为一导向,自觉接受市场机制的调节,价值规律作用得到充分体现。经纪人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伴生物,经纪人的业务活动既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又可以有效地打破地区封锁,行业分割和行政垄断,促使商品流、资金流、信息流等在省际之间、地区之间、企业之间得到均衡流动,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建立公平竟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各地经济的协调发展。有了经纪人才能有效地调节供需的数量间隔、结构间隔、地区间隔、时间间隔等方面的矛盾,扩大市场之问的交易范围。在信息技术高度社会化、现代化的今天,经纪人的作用将会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
优化资源配置,增加社会效益
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有赖于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把社会有限的资源配置到最需求的地区、部门和企业,使资源得到充分、合理和有效的利用,产生最佳效益,创造最大价值来满足社会的需要。要做到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及时沟通市场信息是一个重要条件。如果市场上供需双方难于沟通或沟通带有很大的盲目性。资源合理配置的目标就无法实现。而经纪人能够及时为市场交易双方沟通信息,促使市场功能的更好发挥,最终有利于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这从一定程度上可缓解社会面临的经济资源的有限性和人类对经济资源需求的无限性的矛盾、意味着同等数量的经济资源可以生产出更多更好的产品、以满足社会各个层次的需求,也就直接的提高了社会效益。
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市场发展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买卖双方直接交易,需要反复协商、费工误时、不仅导致交易成本增加、而且难以预测交易价格和对交易行为的监管。而通过经纪人的参与、可以促进交易行为的规范化、市场行为的公开化,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从而避免了交易混乱、经营无序的状态发生。经纪业的发展促进了社会分工细化,加快了商品流通、提高了市场效率,扩大了交易范围和交易数量,交换的扩大又刺激了市场规模的拓展和加快市场网络的形成、互为作用的结果使市场在经纪人的推动下不断延伸、扩大和发展,其结构也日趋合理和逐渐走向完善。
沟通产销信息、拉动消费增长
一是广泛传播消费信息,经纪人接触社会面广,信息渠道较多、对消费者的需求反应极为灵敏。他们将收集和掌握的大量消费需求信息及时反馈给厂商企业、能有效地缩短商品从生产领域到流通领城再到消费领域所滞留的时间、缩短了商品运行周期。二是起到改变消费方式的示范作用。经纪人在从事中介活动过程中,有着广泛的社会交往,使他们有机会向各种消费者展示其推荐的商品,将会对消费者选择商品起到很强的示范效应。这种示范效应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广大消费者的消费选择倾向和偏好、进而有效地促进了消费。三是加快转化消费者的消费理念和提高消费水平,由于经纪人需要处理复杂的业务关系和人际关系、生活方式具有复杂性和快速性的特点、加之开展经纪业务的需要,经纪人往往更注重享受需要和发展需要,在消费品的选择上追求新颖和高档时尚化.其消费内含既包括物质娱乐方面的消费,又包括为提高自身素质修养而在教育﹑科研、文化等方面的投资消费。消费水平随着他们收入水平的提高而上升得较快、构成了消费层次的高档化。在实际生活中,经纪人发挥着”引导消费潮流"和起着改变传统消费的方式、把社会消费逐步引向高级化的作用。
争议事件
经纪人是骗子
1992年8月份,洛阳市曾出现过一些奇特的经纪人,其中王某手拿几份“国际华侨银行”提供巨额存款的意向书复印件,声称该行受台湾某财团委托,愿将50亿美元存入中国银行,期限10年利率按公布的外币存款利率执行,条件是支付5%的佣金,并出具存款承诺书。当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国际华侨银行属非法机构,并要把这位引资经纪人扭送公安部门时,这些经纪人便“黄鹤一去不复返”了。又比如,目前上海市外汇管理局对上海非法从事外汇买卖业务的部分香港公司上海办事处,进行了专门检查后发现,这些机构既未经工商、外汇部门登记,又没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仅仅凭藉租借的几间办公用房和有关国际电讯电报线路,便轻率地代客经纪外汇买卖业务。据查,客户在委托经纪业务时,先要支付一定数量的人民币或外币保证金,然后由这些机构的职员作经纪人,再通过香港公司总部在境外代客买卖外汇,并向客户收取买卖手续费。检查中发现,这些机构中有不少人将收取客户的巨额保证金存人个人帐户,客户的资金安全度极差。说这些经纪人是骗子倒的确不假。
经纪人就是倒爷、黄牛
长期以来,经纪人被视为不劳而获、欺行霸市的象征,上海人蔑称经纪人为“黄牛”,深圳人蔑称其为“炒家”,北京人蔑称其为“倒爷”。比如有些经纪人所处的地位特殊,神通广大,汽车、水泥、钢材等紧俏物资攥在手里,层层加码,形成了“商品大旅游、物价滚雪球”的怪现象,而原有的正常计划渠道出现了堵塞、断流,不少工厂因为不具有原材料或者原材料供应不足而不满足开工条件。只好通过“价外加价”、“层层加价”等方式购买高价的紧俏原材料。又比如,随着国家廉政建设的步子正在加强,一些有权缺钱的人不敢贸然伸手,往往通过经纪人转手操作,而当经纪人既不用登记,又无须纳税,往往一两个电话或者填一些单据,就可以获得丰厚的利润。说这些经纪人是“倒爷”。
看法经纪人是不错的帮手
早在1984年前后,到了公司热兴起以后,有不少能干的经纪人积极投身于流通领域,在生产与流通,供与需之间牵线搭桥,从事各种商品的现货、期货交易,成效还是比较卓著的。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经过两年多以来对重庆市各类经纪人活动摸底调查后发现:经纪人总体是好的,经纪人进行的体力和脑力相结合的有偿信息服务。属于第三产业的范畴,只要加以合理引导和管理,对社会经济会起到应有的推动作用,要予以支持。有些人认为,正是经纪人的活动有效地促进了市场调节作用的发挥,解决了一些企业无法解决的难题,应予以肯定,而社会上存在的地下交易、市场混乱等现象,并不能仅仅归因于经纪人,实质上这是有关经济体制的问题。这第一、二种看法差不多,持这两种观点的人都倾向于认为:经纪人倒卖国家物资以及坑蒙拐骗,既干扰了正常的经济运行,又给企业和个人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对经纪人不应姑息养奸,应予以严厉打击。第一、二种看法与第三种看法之间的对立是相当严重的,因为这涉及了对经纪人的法律地位的肯定,概念的界定,以及劳动价值—佣金的评价。
参考资料
相关常识:什么是经纪人.新浪网娱乐.2024-01-27
《经纪人管理办法》核心内容(政策解读).新浪网.2024-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