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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教协会

中国道教协会(英文名: TAOIST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缩写:TAC),成立于1957年4月12日,是中国道教徒联合的非营利性的爱国宗教团体和教务组织。会址设在北京,现任会长李光富。

1957年4月,道教界第一次全国代表会议在北京前门饭店召开,会议选举组成了第一届理事会,理事会选举岳崇岱为会长,制订了《中国道教协会章程》。1967年起,中国道教协会暂停工作,后于1979年恢复。1980年5月7日至13日,中国道教协会在北京召开了第三次全国代表会议。1986年9月8日至17日,中国道协第四届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白云观举行,根据形势的发展,会议重新修改了《中国道教协会章程》。2010年6月21日至23日,中国道教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张继禹道长代表第七届理事会所做作的《工作报告》,讨论修改并通过了《中国道教协会章程(修订案)》《道教宫观主要教职任职办法》等规章制度。2020年11月27日至28日,中国道教协会第十次全国代表会议在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道教协会第九届理事会工作报告》《中国道教协会章程(修订稿)》。

中国道教协会宗旨为:团结、带领全国道教徒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道教中国化方向,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扬道教优良传统,兴办道教事业,弘扬道教教义,传扬道教文化;抵制商业化倾向,维护道教界合法权益,促进道教健康发展;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极端思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发挥积极作用。

历史沿革

背景

1912年,北京和上海市曾分别成立了以全真派为主的“中央道教会”和以正一派为主的“中华民国道教总会”。此为道教界开始筹划建立近代式教会组织的开始。

成立发展 

1957年4月中旬,道教界第一次全国代表会议在北京前门饭店召开,4月12日正式成立中国道教协会。出席这次会议的代表92人,会议选举组成了第一届理事会,理事61人。理事会选举岳崇岱为会长,汪月清、易心莹、孟明慧、乔清心、陈撄宁为副会长,陈撄宁兼秘书长。会议制订了《中国道教协会章程》,其宗旨为:“联系和团结全国道教徒,继承和发扬道教的优良传统;在人民政府领导下,爱护祖国,积极参加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世界和平运动;协助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会址设在北京西便门外全真十方丛林白云观内。中国道教协会成立后,由岳崇岱会长、陈撄宁副会长兼秘书长、黎遇航副秘书长住会主持工作,下设办事机构为办公室。用近一年的时间全面修缮了北京白云观。

1961年11月1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崇文门内新侨饭店召开。出席会议的道教界代表99人,其中全真派85人(黄至安12人)、正一派14人,平均年龄在60岁以上。由陈撄宁代表第一届理事会向会议全体代表作《工作报告》,第二届全国代表会议于11月9日选举产生了第二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和副会长。会议期间还修改了《中国道协章程》,其宗旨为:“本会宗旨为团结全国道教徒,在人民政府领导下,继承和发扬道教的优良的传统;积极参加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世界和平,协助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会后,中国道协新设了研究室,开展道教研究工作;出版了《道协会刊》;开办了“道教徒进修班”,白云观隆重举行了蒋宗翰方丈升座典礼。1962年9月27日至10月7日,在北京召开二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议,听取并讨论了陈撄宁会长关于“道协1962年上半年工作情况及下半年工作安排”;讨论并通过了《道协工作简则》《道教徒进修班教学计划》;讨论了《中国道教史提纲》(草稿),交流了各地情况。此外还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八届十中全会公报,座谈了国际、国内形势。此次常务理事会后,因故直到1980年5月6日才在京召开第二届二次理事扩大会议,出席会议者仅30人。会议通过了第二届常务理事会关于召开第三次代表会议的决定。

1969年起,中国道教协会暂停工作,后于1979年恢复。1980年5月7日至13日,中国道教协会在北京召开了协会第三次全国代表会议,出席这次会议的有全国各地区、各道派的代表以及道教研究工作者共52人。在这次会议上,对原《中国道教协会章程》作了必要的修改,修改后的宗旨是:“团结全国道教徒,继承和发扬道教的优良传统;在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协助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推动和开展道教研究工作;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第三届理事会选举产生了常务理事会和正、副会长,常务理事13名,第三次代表大会还通过了《致台湾省道教界书》。自第三次代表大会后,中国道教协会的工作全面开展,出现了新的工作状况,成绩斐然。按新《章程》规定,每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商讨和决定年内的主要工作项目,每两年召开一次全体理事会议,总结工作和决定大事。1982年10月21至27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白云观召开,出席会议的理事30人,列席的著名宫观代表13人。1984年12月3日至9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白云观召开,本届理事23人出席了会议,各级道协组织和重点宫观的负责人19人列席会议,共42人。

1986年9月8日至17日,中国道协第四届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白云观举行,应出席会议代表97名,有3名因事因病请假,实际到会94名。这次会议代表除了有德高望重的老年道徒外,还有不少青年道士。黎遇航代表第三届理事会作《工作报告》。《工作报告》总结了第三届理事会六年来的工作,认为各项工作已走上正轨,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尤其是在协助政府在道教界落实宗教政策,培养道教人才,协助地方道教恢复地方道协工作,进行道教学术研究,修缮北京白云观,开展对港、澳、台及国际友好交往活动等方面,成绩显著。《工作报告》对今后工作提出了五点建议:努力作好宫观管理,推动道教界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爱国守法教育,促进道教活动正常化,开展对外友好往来和加强同港、澳、台道教界的联系。会议通过选举产生了第四届理事会,黎遇航为会长,王教化刘之维傅圆天为副会长,李文成为秘书长,张继禹、黄明、闵智亭、黄信阳为副秘书长。理事55名,其中常务理事21名。根据形势的发展,会议重新修改了《中国道教协会章程》。

1992年3月2日至6日, 中国道教协会第五届代表会议在北京京丰宾馆举行。应出席会议代表115人,实到111人。代表来自23个省市,其中正一派20人,全真派88人,学者3人。代表年龄平均49岁,中青年占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3月2日上午会议开幕,由第四届会长黎遇航致开幕词。3月6日选举产生了第五届理事会,理事70人,常务理事31人。3月7日召开了第二次(第一次为讨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扩大),归纳和研究在代表会议中代表们所提出的问题;3月10日在白云观召开了第三次常务理事会议,研究中国道教学院的教学计划,决定开办短期“高功培训班”和“当家培训班”,准备一年后着手开办进修班,培养较高层次的道教人才。

1998年8月20日至24日,中国道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召开。会议地址北京前门饭店。出席本届大会的有中国各地的道教界188人,因故缺席9人。8月20日上午,会议开幕。开幕式由黄信阳道长主持,闵智亭道长代表大会主席团致《开幕词》。张继禹道长代表中国道教协会第五届理事会作了《高举爱国爱教、团结进步的旗帜,努力办好道教事业》的总结性工作报告。会议期间,针对中国长江嫩江松花江流域遭遇特大洪水造成的严重灾害,大会主席团倡导了“全国道教界,爱心献灾区”的赈灾募捐活动,共捐款四百一十多万元,支援灾区人民重建家园。六届一次理事会选举出常务理事50名,其中乾道41名,坤道9名。大会选举出第六届理事会领导成员:会长闵智亭;副会长张继禹、任法融刘怀元王光德、黄信阳、黄至安(女)、丁常云、唐诚清、赖保荣;秘书长袁炳栋

2005年6月22日至24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会议在北京北京国谊宾馆召开。本次会议的代表来自中国29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共计 243 人,因病、因事请假 6 名,实到 237人。这是历年来,道教界规模最大、代表性最广泛的一次代表会议。会议经过充分协商和酝酿,选举出第七届理事会理事 122 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了由 60 人组成的常务理事会,选举任法融为第七届理事会会长,张继禹杨同祥、黄信阳、黄至安(女)、丁常云唐诚青赖保荣刘怀元、王全林、林舟、张金涛、张凤林为副会长,袁炳栋为秘书长,聘请陈莲笙为顾问。

2010年6月21日至23日,中国道教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在北京召开。本次会议的代表来自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324人,因事、因病请假8人,实到316人,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会议召开的有效人数,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按照会议议程,任法融道长作了开幕词,与会代表们听取了张继禹道长作的《中国道教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工作报告》,黄信阳道长作的《关于修改〈中国道教协会章程〉的报告》。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张继禹道长代表第七届理事会所做作的《工作报告》,讨论修改并通过了《中国道教协会章程(修订案)》《道教宫观主要教职任职办法》及《道教宫观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会议经过充分酝酿和协商,选举出第八届理事会理事165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了89人组成的常务理事会,选举任法融为中国道教协会第八届理事会会长,张继禹、黄信阳、黄至安(女)、丁常云唐诚青赖保荣刘怀元、林舟、张金涛张凤林孟崇然(女)、黄至杰、李诚道(李光富)、李军(李一)等人为副会长,王哲一为秘书长。会议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

2015年6月26日至29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在北京召开。本次会议有来自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55名代表和66名特邀代表出席,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第八届理事会工作报告》,讨论并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国道教协会章程》和《道教宫观管理办法》《道教宫观主要教职任职办法》《关于全真派道士传戒的规定》《关于正一派道士授箓的规定》等规章,讨论并通过了新制定的《道教全真派冠巾活动管理办法》《道教正一派传度活动管理办法》《道教宫观规约》《关于道教协会和宫观负责人带头加强道风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章和文件。会议经过充分酝酿和协商,选举产生了199人组成的第九届理事会。九届一次理事会选举产生了92人组成的常务理事会,选举李光富为会长,张凤林、黄信阳、黄至安(女)、唐诚青赖保荣张金涛孟崇然(女)、黄至杰孟至岭袁志鸿、胡诚林、董崇文、谢荣增、陆文荣张高澄吴诚真(女)、董中基张诚达吉宏忠等为副会长,张凤林为秘书长;推选咨议委员会委员47人,推选任法融为咨议委员会主席,丁常云刘怀元、林舟等为咨议委员会副主席。

2020年11月27日至28日,中国道教协会第十次全国代表会议在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召开。本次会议有来自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61名道教界代表和65名特邀代表参加会议,会议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道教协会第九届理事会工作报告》《中国道教协会章程(修订稿)》。审议通过了修订的《道教宫观管理办法》《道教宫观主要教职任职办法》《关于全真派道士传戒的规定》《关于正一派道士授箓的规定》《道教全真派冠巾活动管理办法》《道教正一派传度活动管理办法》《道教宫观规约》等7个规章制度和新制定的《道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关于国外全真派道士受戒的暂行办法》《关于国外正一派道士授箓的规定》《关于规范道教教职人员着装的意见》《道教教职人员行为准则》《道教协会、道教院校和宫观负责人在加强道风建设中发挥带头作用的若干意见》等6个规章制度。会议选举产生了中国道教协会第十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李光富为中国道教协会会长,张金涛黄至杰孟至岭袁志鸿胡诚林、谢荣增、陆文荣张高澄吴诚真董中基张诚达吉宏忠、张明心、赵理修、邓信德、袁宗善、梁崇雄、吴理之等18人为中国道教协会副会长,李寒颖为秘书长;推选咨议委员会委员47人,推选任法融为咨议委员会主席,丁常云刘怀元、林舟、黄信阳、黄至安唐诚青为咨议委员会副主席。

组织架构

中国道教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会议。全国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是全国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天津市重庆商会开展工作。在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期间,由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决定秘书长。会长是本会法定代表人。

领导班子

参考资料:

协会宗旨

团结、带领全国道教徒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道教中国化方向,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扬道教优良传统,兴办道教事业,弘扬道教教义,传扬道教文化;抵制商业化倾向,维护道教界合法权益,促进道教健康发展;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极端思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发挥积极作用。

业务范围

(一)协助党和政府贯彻落实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联系服务道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反映道教界意见和合理诉求,依法维护道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引导道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履行公民义务

(三)加强对地方道教团体、道教院校、道教活动场所的教务指导,建立健全道教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开展道教思想建设,阐释道教教义教规,开展道教文化艺术交流活动,进行道教学术与典籍研究,协助做好道教文物古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五)开展道教宣传工作,整理编印道教书刊,依法从事互联网道教信息服务;

(六)培养道教人才,提高道教徒整体素质;对中国道教学院进行日常管理和指导监督;根据道教工作需要、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道教留学人员;

(七)经业务主管单位授权,认定、教育、管理道教教职人员,加强教风建设,健全道教教职人员奖惩机制和准入、退出机制;

(八)主办传戒、授箓、罗天大醮等重大教务活动;做好直属宫观的管理工作;

(九)开展社会公益慈善活动和社会服务工作,弘扬道教生态环保理念;

(十)开展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道教组织及海外道教界侨胞的交往与联谊工作;

(十一)加强与国外道教组织、道教界人士及国际宗教和平组织的友好往来,促进中外道教文化交流,开展道教的国际联谊工作;

(十二)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能。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道教协会,简称中国道协,英文译名: TAOIST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缩写:TAC。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道教徒联合的非营利性的爱国宗教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带领全国道教徒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道教中国化方向,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扬道教优良传统,兴办道教事业,弘扬道教教义,传扬道教文化;抵制商业化倾向,维护道教界合法权益,促进道教健康发展;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极端思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发挥积极作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宗教事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于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党和政府贯彻落实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联系服务道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反映道教界意见和合理诉求,依法维护道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引导道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履行公民义务

(三)加强对地方道教团体、道教院校、道教活动场所的教务指导,建立健全道教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开展道教思想建设,阐释道教教义教规,开展道教文化艺术交流活动,进行道教学术与典籍研究,协助做好道教文物古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五)开展道教宣传工作,整理编印道教书刊,依法从事互联网道教信息服务;

(六)培养道教人才,提高道教徒整体素质;对中国道教学院进行日常管理和指导监督;根据道教工作需要、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道教留学人员;

(七)经业务主管单位授权,认定、教育、管理道教教职人员,加强教风建设,健全道教教职人员奖惩机制和准入、退出机制;

(八)主办传戒、授箓、罗天大醮等重大教务活动;做好直属宫观的管理工作;

(九)开展社会公益慈善活动和社会服务工作,弘扬道教生态环保理念;

(十)开展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道教组织及海外道教界侨胞的交往与联谊工作;

(十一)加强与国外道教组织、道教界人士及国际宗教和平组织的友好往来,促进中外道教文化交流,开展道教的国际联谊工作;

(十二)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七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会议,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 全国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会长会议研究决定。代表人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召开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会议按分配名额协商提名,报中国道教协会审核确定。

第九条 全国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全国代表会议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全国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代表会议负责。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国代表会议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代表会议;

(四)向全国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五)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一般可连选连任一届,副会长连选连任不超过三届。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天津市重庆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

(二)检查全国代表会议、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职务,特殊情况可受会长委托,负责召集或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

驻会副会长由会长在副会长中提名,会长会议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全国代表会议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会议由会长决定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会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驻会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驻会领导班子会议,其职权是贯彻全国代表会议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会长会议决议,处理本会重要日常工作,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提出建议议题。

驻会领导班子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驻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在副秘书长中提名,会长会议确定。

第二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浙江人本鞋业有限公司,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设咨议委员会作为顾问机构。咨议委员会委员、副主席、主席由理事会推举产生。咨议委员会任期与本届理事会相同。

第三十五条 咨议委员会参议会务,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四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代表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全国代表会议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主管财务负责人离任、退休、调离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代表会议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27日中国道教协会第十次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全国代表会议的代表,各地道教协会、道教院校、道教活动场所和其他道教组织都有遵守本章程,贯彻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以上信息参考:

参考资料

中国道教协会简介.道教协会.2025-02-01

中国道教协会第一届理事会.道教协会.2025-02-01

中国道教协会第三届理事会.道教协会.2025-02-01

中国道教协会第四届理事会.道教协会.2025-02-01

中国道教协会第八届理事会.道教协会.2025-02-01

中国道教协会第十届理事会.道教协会.2025-02-01

中国道教协会道教组织.道教协会.2025-02-01

中国道教协会第二届理事会.道教协会.2025-02-01

中国道教协会第五届理事会.道教协会.2025-02-01

中国道教协会第六届理事会.道教协会.2025-02-01

中国道教协会第七届理事会.道教协会.2025-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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