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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终弟及

兄终弟及大概源于原始社会“普那路亚"婚制,“普那路亚”婚制下财产兄弟共有,作为兄弟集团代表人的“兄”死亡后,其“弟”顶替亡兄的地位,是自然而然的事。不过,此时财产所有权并未转移,仍属该兄弟集团所有。当父辈兄弟集团的成员全部死亡,子辈兄弟集团顶替父辈兄弟集团的社会地位,同样是自然而然的事,但财产所有权转移到了子辈兄弟集团,也就是发生了继承,不过这是集团继承。至于此时子辈兄弟集团的代表人选,则不必是最后死亡的“父亲”的亲子。事实上在普那路亚婚制下,人们也无法确认子辈集团中谁是自己的亲子,兄弟集团人数再多,也总是有限的,当父辈兄弟集团成员全部死亡时,只能由子辈兄弟集团继承,所以兄终弟及制本身就包含了父死子继因素。商朝社会中弟承兄、兄子承弟(即叔父)的现象,以及“一生一及”现象,都可看作是这种兄终弟及的延续。

西周春秋时期,兄终弟及现象仍屡见不鲜。如“(鲁)庄公病将死,以病召季札,季子至而授之以国政。曰:寡人即不起此病,吾将焉致乎鲁国。季子曰,般也存,君何忧焉。公曰:庸得若是乎。(叔)牙谓我曰,鲁一生一及,君已知之矣”。“一生一及”者,“父死子继曰生,兄死弟继曰及”。在当时,“父死子继,兄终弟及”仍是“天下之通义”。根据“大子死,有母弟则立之,无则立长”之说,可以明白所谓“一生一及”,“一及”是主要的,是前提,“一生”是次要的,是补充。但从总的趋势看,兄终弟及制的地位是每下愈况,在西周时,它多以和平手段实现,到春秋战国时代,则越来越趋向以武力来维持。

简介

商朝中丁以后,经常发生王位的纠纷,兄终弟及的制度遭到破坏,传嫡子为王制渐为流行,但兄终弟及仍偶见于后世。

根据赵光义的说法,宋昭宪太后认为后周灭亡皆因幼主临朝,所以留下兄终弟及的遗言,要求赵匡胤立下金柜之盟,宋太祖被迫接受,死后传帝位给赵光义,即是太宗。但此说疑点重重,宋太祖时代未曾听闻此说,且太宗即位后立即迫害太祖之子,历史学家邓广铭张荫麟等论证「金柜之盟为虚构」,影响至今,成为最有影响力的说法。

及至明,朱元璋在《皇明祖训》中明确规定:凡朝廷无皇子,必兄终弟及,须立嫡母所生者。庶母所生,虽长不得立。正德十六年(1521年),朱厚照驾崩,就据此立兴献帝朱祐杬之次子朱厚熜为嗣,即明世宗。

兄终弟及的情况并不一定出现于君权之承继,也适用于某些可以世袭的官爵承继权。清代时,颜回后人就多次以兄终弟及之例,承袭翰林院五经博士

王位继承制度

亦可写作“兄死弟及”。及,就是继承的意思。

王位由哥哥传给弟弟继承,传弟一般按年龄长幼依次继承。兄终弟继,传子有传兄之子、传弟之子和传嫡子几种。

我国古代的夏朝商朝以及鲁国宋国等实行这种继承制度。例如鲁炀公熙接替其兄鲁考公酋的位置,宋微仲接替其兄宋微子启的位置。

后世的宋朝元朝也偶尔出现过这种情况。例如大德十一年(1307年),李娎死,前太子孛儿只斤·真金之孙海山即位于元上都,是为孛儿只斤·海山。并立其弟孛儿只斤·爱育黎拔力八达为皇太子,约定兄终弟及,同时又约定爱育黎拔力八达死后,帝位复归武宗之子和世剌。

旧中国的西北回族军阀“西北诸马”核心权力也采取兄终弟及的封建继承方式。

现代的沙特阿拉伯也是实行这种制度。

在私有观念深入人心的情况下,采用兄弟相继的方式也缺乏硬性的约束力。因为“兄弟之亲本不如父子,而兄之尊又不如父,故兄弟之间常不免有争位之事”,“兄终弟及”原则事实上无法抵挡住权力私有欲、独占欲的冲击。只有根据“嫡、长”这些先赋的或“天定”的条件,把皇位继承资格最大限度地限制在一个人身上,才能确立起比较明确的、可操作性的标准,才可能杜绝其他皇子的非分之想,较好地避免诸子争立、骨肉相残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绝庶孽之窥箭,塞祸乱之本源”。

其相对应的继承制度是“父死子替”。

原始婚姻制度

参见:夫兄弟婚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