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为了维护单位资产安全、完整性,确保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在单位内部实行的一种相互制约、监督的制度和方法。
监督对象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包括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的对象涵盖单位的所有经济活动。尽管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是监督的主要力量,但单位负责人同样负有支持和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履行监督职责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应负责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对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监督内容
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和监督
在实践中,针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和监督形成了“八审八看”的经验:审查原始凭证所涉及的经济业务是否合规,核实凭证上的抬头是否与单位名称一致,确认日期是否接近报销日期,查验财务印章是否与企业名称匹配,判断用途是否正确,核对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检查相关签名是否完备,以及查看是否有涂改痕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于不真实的原始凭证,不应受理,而对于涉嫌违法行为的凭证,应及时上报单位负责人,并保存证据。对于填写不准确、不完整的凭证,应退还当事人进行更正和补充。
对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的监督
会计账簿是记录单位经济活动的关键文档,财务报表则反映了单位的财务状况。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完整性是会计工作的核心。在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是设立多重账目、账外账户,以及销毁账簿。《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六条规定,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对伪造、变造、毁坏账簿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如果无法有效制止,应向上级部门报告。第七十八条指出,对于指使、强制修改财务报告的行为,会计人员应同样进行制止和纠正,必要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对财产物资的监督
财产物资的监督通常通过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实物账簿、加强检查和定期盘点来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七十七条规定,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监督实物和款项,促进建立并执行严格的财产清查制度。当发现账簿与实物不符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如超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责范围,应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
监督依据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七十四条明确了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包括财经纪律、法规、规章,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地方财政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以及单位内部的各种预算、计划等。
监督措施
建立完善的会计管理制度是实现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关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八十六条至第九十七条列举了应建立的十二项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计量验收、财产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财务分析核算制度等。这些制度的设计应遵循《会计法》的要求,并体现单位的特点。
基本要求
各单位应建立并完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具体要求包括:(1)明确记账人员与其他关键角色的职责权限,并保持相互独立、相互制约;(2)明确重大经济业务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制约机制;(3)确定财产清查的范围、频率和组织流程;(4)确立对会计资料进行定期内部审计的方法和程序。
权限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拥有一定的权限,能够拒绝办理或纠正不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他们还具有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相关资料不一致的情况进行处理的权利。对于自身权限之外的问题,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以便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