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崇文
王崇文(1468-1520年),字叔武,号兼山,曹县人,明朝官员。
弘治二年(1489年),王崇文考中举人,在殿试中位列三甲第一百四十三名的进士,被选为庶吉士,后改任户部主事。正德二年(1507年),王崇文被提拔为江西按察司副使,负责提督学政。后任职山西承宣布政使司右参政期间,王崇文昭雪冤屈的案件,平定盗贼。还消除了藩王宗族的禄米私自兑换的弊端。正德十二年(1517年)正月起,王崇文先后又升任河南省右布政使和左布政使。正德十五年(1520年)二月十六日王崇文去世,享年五十三岁。
人物生平
1468年,王崇文出生于曹县,字叔武,号兼山。弘治二年(1489年),王崇文考中举人,在殿试中位列三甲第一百四十三名的进士,被选为庶吉士,后改任户部主事。
王崇文历任户部员外郎、郎中。恰逢朱厚照即位,派遣承运库太监王瓒、崔果前往南京、浙江省负责织造事务,这二人奏请讨要长芦盐运司的官盐一万二千引,将其变卖成银两,用以购买织造所需的物料。当时,王崇文与户部各司属官李梦锡、徐廷用,都崇尚气节,他们向尚书韩文进言说:“如今新的朝政刚刚开始,不能批准动用盐税收入来进行织造。”经过上奏,最终只批给六千引。
正德二年(1507年),王崇文被提拔为江西按察司副使,负责提督学政。后因父亲去世回家守丧,守丧期满后,改任四川按察司副使,依旧提督学政,使得当地士人的风气大为改观。之后又被提拔为山西承宣布政使司右参政,他昭雪冤屈的案件,平定盗贼。藩王宗族的禄米常常私自兑换,官吏们借此为非作歹,王崇文惩治了其中为害严重的二十多人,这一弊端得以消除。
正德十二年(1517年)正月起,王崇文先后又升任河南省右布政使和左布政使,民众称赞他“有先辈的仁爱之风”。正德十四年(1519年)三月,他被调往都察院任右副都御史,巡抚保定市,并兼管提督紫荆等关隘。因生病未能赴任,于正德十五年(1520年)二月十六日去世,享年五十三岁。朝廷赐予葬祭之礼,并将他列入乡贤祠祭祀。
史书记载
《明实录 武宗实录卷一百八十三》
王崇文,字叔武,曹县人。弘治癸丑进士,选为庶吉士,授吏部主事。历升员外郎、郎中。诸司章奏及度支拟议,多定自其手。转大同知府,晋江西按察司副使,提督学政。未几,以外艰归。服阕,补四川省,仍前秩,晋山西省参政。丁丑,晋河南省右布政使,躬历郡邑,均平徭役,转左。才四月,晋右副都御史,巡抚保定市等处,兼提督紫荆等关。未赴而卒。
崇文明爽,事至,剖决无滞。为人诚笃,然颇粗厉。在江西,士有忤其意者,辄出秽语诟詈之。又以父珣及兄弟多起甲科,时时以门阀以矝,人或谓之浅云。
家族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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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作品
诗词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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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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