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丽
赵丽,女,壮族,1969年3月出生,广西钟山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95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0年10月参加工作。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委常委、大新县委书记。
2020年11月23日,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丽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赵丽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人物履历
1987.09-1990.07,广西教育学院政治系法律专业学习。
1990.10-1996.08,广西宁明县东安乡教师、团委书记、妇联主席。
1995.03,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6.08-1999.04,广西宁明县驮龙乡政府副乡长。
1999.04-2002.09,先后任广西宁明县北江乡党委副书记、乡长、书记、人大主席。
2002.09-2005.03,龙州县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2005.03-2006.06,广西龙州县委副书记、宣传部部长。
2006.07-2009.02,广西龙州县委副书记。
2009.02-2009.03,广西龙州县委副书记、副县长、代县长。
2009.03-2013.01,广西龙州县委副书记、县长。
2013.05-2016.05,广西大新县委书记。
2016.05-2016.06,广西崇左市委副秘书长(正处长级)。
2016.06-2016.06,广西崇左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2016.06-2020.06,广西崇左市委常委、大新县委书记。
曾任中共崇左市第四次代表大会代表、中共大新县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代表(2020.06终止)。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0年4月28日,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广西崇左市委常委、大新县委书记赵丽,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自治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20年6月,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崇左市委原常委、大新县委原书记赵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经查,赵丽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无视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干扰巡视巡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私车公养,收受礼金;组织观念淡薄,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职务晋升、职务调整中,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胆大妄为、肆无忌惮收受财物,大搞权钱交易,违规插手扶贫项目。
赵丽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违纪违法行为都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后,甚至在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不知止。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赵丽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中共崇左市第四次代表大会代表、中共大新县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20年7月消息,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委原常委、大新县原县委书记赵丽(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交办,由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赵丽作出逮捕决定。
提起公诉
2020年8月消息,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委原常委、大新县委原书记赵丽(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交办,由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赵丽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南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赵丽利用其担任大新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人员在工程承揽、职务晋升和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开庭审理
2020年10月10日,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崇左市委原常委、大新县委原书记赵丽受贿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20年,被告人赵丽利用其担任大新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私营企业主农伟等七人在工程项目承揽、职务晋升、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通过其专职司机农卡伦(另案处理)或本人直接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1344.567052万元(人民币,下同)。
赵丽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其他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已退缴赃款835.74219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130万元,单独收受他人财物214.567052万元,共计1344.56705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赵丽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赵丽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赵丽作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
该案邀请了全国、区、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家属现场参加旁听,案件将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20年11月23日上午,南宁市中院对崇左市委原常委、大新县委原书记赵丽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赵丽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20年,被告人赵丽利用其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农伟(另案处理)等七人在工程项目承揽、职务晋升、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通过其专职司机农卡伦(另案处理)或本人直接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344.567052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赵丽归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其他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缴赃款835.742195万元以及购物卡116张。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丽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130万元,单独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214.567052万元,共计人民币1344.56705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赵丽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赵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对扣押在案的赵丽受贿所得财物,依法上缴国库。
根据被告人赵丽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其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具体情节,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
被控受贿1344万元,通过专职司机敛财!广西一女县委书记获刑10年半.今日头条-上观新闻.2020-11-23
广西2名厅级干部被“双开” 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百家号.2024-01-18
广西崇左市委常委、大新县委书记赵丽接受审查调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2024-01-14
广西崇左市委常委、大新县委书记赵丽接受审查调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0-04-28
广西崇左市委原常委、大新县委原书记赵丽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0-06-19
广西崇左市委原常委、大新县委原书记赵丽被“双开”.中国法院网.2024-02-03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委原常委、大新县原县委书记赵丽被逮捕.界面新闻.2020-07-15
广西检察机关依法对赵丽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08-13
广西崇左大新县委原书记赵丽涉受贿逾1344万受审.中国新闻网.20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