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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

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英文名:Chinese Society for Rock Mechanics & Engineering,英文简称:CSRME),成立于1985年3月5日,是依法经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服务于中国岩石力学与岩土工程领域科技工作者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下的承担世界一流学会建设任务的全国学会。该机构地址位于中国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16号,现任理事长是何满潮

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宗旨是把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中国共产党的周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等。2005年,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设立。2013年12月,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秘书处完成对已有规章、条例等的完善和修订,制定了若干新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2016年,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党委成立。2019年,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支持发起国际科学计划,组织申报了“战略性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项目。2022年2月,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滇中引水建设管理局座谈交流会议在北京召开。次年3月,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办事机构党支部召开2022年度组织生活会

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曾多次被评为“全国学会科普工作优秀单位”。截至2025年4月,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有分支机构51个、联系地方学会21个,团体会员40余家、个人会员16.9万人,涵盖了水利水电、煤炭石油、地质矿山、交通运输、市政建设、地灾防控、环境保护、国防工程等多个行业。

历史沿革

1978年,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的前身国际岩石力学学会中国国家小组由中国科学院、外交部联合报请国务院,由方毅等五位副总理批准成立。1982年,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主办的科技期刊《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报》创刊。1985年3月5日,在岩石力学、土力学和地球动力学家陈宗基院士的组织倡导下,经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批准正式成立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1999年11月,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四届二次理事会暨99中西部地区岩土力学与工程学术讨论会在重庆召开。会上宣读了王思敬理事长的信,由杨志法秘书长介绍了学会一年来的工作,讨论了增补理事、各专委会与工作委员会换届问题以及学会今后的工作。

2005年,经国家奖励办批准,设立“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钱七虎奖和优秀博士论文奖五个子奖项。2012年10月,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会议期间进行理事会换届选举。2013年2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厅公布2012年中国科协会员日活动考核结果,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被中国科协评为“2012年中国科协会员日活动优秀组织单位”奖。12月30日,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秘书处完成对已有规章、条例等的完善和修订,制定了若干新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于当月汇总印发了《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规章制度汇编》。2014年12月30日,根据《中国科协科普部关于公布2014年度全国学会科普工作考核结果的通知》(科协普函综字〔2014〕92号),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被评为中国科协“2014年度全国学会科普工作优秀单位”。

2015年12月,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获得“2015年度全国学会科普工作优秀单位”的称号。次年,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党委成立。2019年1月6日,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在宜昌市组织召开会议,对由三峡大学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作为主编单位的《滑坡涌浪危险性评估规范》团体标准编制大纲进行了评审。3月,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在重庆组织召开会议,对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等单位主编的团体标准《悬索桥隧道锚现场模型试验规程》编制大纲与工作计划进行评审。8月,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组织召开了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第十届科技奖评审会,评审委员会由包括九位院士在内的十五位岩石力学与工程领域的权威专家组成。同年,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支持发起国际科学计划,组织申报了“战略性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项目,发起地质灾害监测国际大科学工程计划。

2020年1月9日,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八届十一次党委扩大会议暨八届九次理事长办公会议在青岛市召开。3月26日,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召开了第八届理事会第十六次常务理事会视频会议。2021年1月7日下午,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秘书处在北京召开了2020年度工作考核会议。3月29日,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10月21日,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第九届理事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议暨第二次理事会议在北京九华国际会议中心召开,学会159位理事及代表参加了该会议。

2022年2月9日,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滇中引水建设管理局座谈交流会议在北京召开。2023年3月9日,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办事机构党支部召开2022年度组织生活会。3月19日,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第九届理事会第六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在北京召开。

业务范围

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 开展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开展与岩石力学与工程有关的技术开发、推广与交流工作,助推学科发展,为国家重大工程技术和经济建设提供支撑;

(三) 普及岩石力学与工程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会员科学素质;

(四) 开展民间国际岩石力学与工程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岩石力学与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五) 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本会学术刊物《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报》、《岩石力学与岩土工程学报》(英文)、《地下空间与工程学报》及《地下空间学报》,编辑出版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术书籍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建设专业学术交流网络平台和数字化信息网络平台等新媒体传播平台;

(六) 反映会员和岩石力学与工程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七) 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组织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八) 组织会员和岩石力学与工程科技工作者对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提出科技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九) 发现并推荐人才,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下设“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钱七虎奖”“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5个子奖项的科技奖励工作,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十)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科学技术方面的论证、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展览,支持科学研究;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开展第三方科技评价,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科技成果评价和科技机构评估;参与并承担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工作;

(十一) 兴办符合本会章程、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组织宗旨

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真正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提供科技类公共服务产品的社会组织,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机构治理

综述

截至2025年4月,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有分支机构51个、联系地方学会21个。

组织架构

理事会党委

监事会

理事会

分支机构

参考资料:

ISRM中国国家小组

参考资料:

学会秘书处

参考资料:

地方学会

参考资料:

组织会员

截至2025年4月,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有团体会员40余家、个人会员16.9万人,涵盖了水利水电、煤炭石油、地质矿山、交通运输、市政建设、地灾防控、环境保护、国防工程等多个行业。

机构刊物

Rock Mechanics Bulletin

《Rock Mechanics Bulletin》国际期刊由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与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共同创办,KeAi集团出版发行,由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理事长何满潮院士与美国国家工程院院士Derek Elsworth教授共同担任主编。期刊专注于岩石力学与工程领域高质量原创性科研成果,并已经入选2022年度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高起点新刊项目。

《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报》

《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报》是1982年在国际岩石力学专家陈宗基先生倡导下创办的科技期刊,该学报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主办。《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报》为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协精品科技期刊、中国百强报刊、中国最具国际影响力学术期刊、百种中国杰出学术期刊、湖北十大名刊及EI核心收录期刊,已被EI、《英国剑桥文摘》(CSA)、《日本科学技术社数据库》和CSCD等国内外权威数据库收录。

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报》以反映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领域的新成就、新理论、新方法、新经验和新动向、促进中国岩石力学学科发展和岩石工程实践水平的迅速提高为宗旨。报道国家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及其他重要项目的研究成果,倡导和鼓励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面向工程实际问题。

《地下空间与工程学报》

《地下空间与工程学报》前身为《地下空间》杂志,是原重庆建筑工程学院与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地下空间研究中心于1981年进行国际合作时创刊。1986年,由建设部转报,经国家科委批准后公开发行。2004年7月,接科技部(国科财函[2004]12号)的通知,《地下空间》杂志获准更名为《地下空间与工程学报》。2005年正式以新刊名《地下空间与工程学报》开始发刊,刊期由季刊改为双月刊。

《地下空间与工程学报》由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和重庆大学共同主办,重庆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承办。该学报已加入《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万方数据期刊网”“维普数据期刊网”“新华网 学术中国-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和《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该学报已成功入选“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核心期刊”“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荷兰 Scopus数据库”等。

Journal of Rock Mechanics and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Journal of Rock Mechanics and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岩石力学与岩土工程学报)》,缩写为JRMGE,2009年10月创刊,为中国岩石力学与岩土工程领域第一本英文学术期刊。JRMGE不仅是中国科学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所刊,也是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会刊。该刊由中国科学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和武汉大学联合主办,逢双月15日出版,采取开放获取(OA,OpenAccess)出版模式,面向中国内外公开发行。2013年,该干物开始与Elsevier合作,走国际化办刊道路;2014-2019年分别被GeoBase(2014)、Scopus(2015)、ESCI(2016)和SCIE(2019)等国际数据库收录。2017年JRMGE的CiteScore分值为3.13,在175种科技期刊排名第11位,2018年的Cite Score分值预计有望达到3.36;2018年在Web of Science的计算影响因子为2.66,排在38种SCI期刊的第15名。该期刊于2019年1月被SCIE数据库收录。

Underground Space

《Underground Space(地下空间)》于2016年9月创刊,委托科爱出版社进行线上出版和发行,是由教育部主管,同济大学主办的英文期刊。该期刊以地下空间领域总的科学、工程和技术问题为核心,注重学科交叉,发表地下空间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和管理等方面的高质量研究论文,为中国内外相关领域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人员提供高水平期刊交流平台,推动地下空间相关学科和产业发展。该期刊于2020年11月被SCIE数据库收录。在科睿唯安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2021年6月30日发布的期刊引证报告(Journal Citation Reports)中,期刊收获了第一个影响因子2.824,在土木工程领域 (Engineering, Civil) 136种期刊中排名第57,位于Q2区。该期刊杰出论文奖每年仅评选出一篇。

Geohazard Mechanics

《Geohazard Mechanics》由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和辽宁大学联合主办,潘一山教授担任主编,于2022年8月正式上线。该刊采用季刊模式,载文量40篇/年,专门发表冲击地压、岩爆、瓦斯突出、突水、冒顶、崩塌、泥石流、滑坡、矿震、地震等重大自然与工程地质灾害发生和演变的客观规律,是一本从力学角度研究岩土灾害发生机理、危险评价、监测预警、减灾防治的国际杂志。

学术活动

学术交流

2017年3月26-28日,应越南岩石力学学会主席Prof.PhungManhDac邀请,时任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理事长冯夏庭教授赴越南河内进行了为期3天的交流访问。2021年6月12日,由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中国地质学会工程地质专业委员会主办,浙江大学、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地质工程技术工作委员会(筹)、IAEG中国委员会、浙江省岩土力学与工程学会、宁波大学绍兴文理学院承办的“岩土工程中国仪器”学术讲座在杭州举办。12月,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地质与岩土工程智能监测分会和南京大学(苏州)高新技术研究院承办的第七届地质(岩土)工程光电传感监测国际研讨会(7th OSMG)在苏州举办。该届研讨会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际环境岩土工程学会(ISEG)、中国地质学会工程地质专业委员会、国际工程地质与环境协会中国国家组(IAEG)、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部地裂缝地质灾害重点实验室、中国地质调查局南京地质调查中心江苏省地质学会香港理工大学、苏州南智传感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一研究所、德国fibrisTerre有限公司协办,共有来自中国、美国、英国加拿大奥地利法国、德国、中国香港、意大利以色列新加坡、中国台湾等12个国家和地区的200多位代表通过“线下+线上”方式参加了会议。 

2024年11月,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联合主办2024年度国际地质力学大会(International Geomechanics Conference)在马来西亚吉隆坡召开。2024年12月29日、2025年1月6日,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在北京召开第一、第二期“岩石力学与工程科技创新培训座谈会”。

科普活动

2018年6月15日,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2018年科普工作会议及系列科普活动在巴东县举行,科普活动包括2018年科普工作会议,学会科普教育基地挂牌仪式,参观巴东野外试验场和相关地质考察。2021年9月11-12日,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蛇蟠岛科普教育基地积极响应全国科普日活动号召,围绕“百年再出发,迈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主题,组织开展了科普基地特色活动,活动共87人参与。

2022年4月22日,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科普基地巴东地质灾害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联合巴东县科学技术协会、巴东县教育局等单位通过“云上巴东”“云直播”等在线科普课堂,组织广大中小学生参与科普知识问答互动,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开展“云赏野外科学观测站,相约守护共同的家园”科普教育活动。9月15日,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浙江省遂昌金矿有限公司科普基地正式启动2022年全国科普日暨遂昌金矿科普宣传周活动。

2024年9月21-22日,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2024年秘书长沙龙暨China Rock 2024学术年会筹备会议在成都天府国际会议中心召开。会议对2023年以来在科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进行了集中表彰,活动期间,组织开展了“世界文化遗产”都江堰水利工程和汶川地震纪念地的科普考察活动。

人才培养

青年人才托举工程

按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实施学会创新和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的要求,中国科协决定启动实施“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引导、支持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探索、创新青年科技人才的选拔机制、培养模式、评价标准,培育造就大批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打造国家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后备队伍,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中国梦的重要人力资源保障。“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旨在,充分发挥学会“小同行”和高水平学术大师聚集的专业优势,强化对青年人才苗子的发现举荐作用,及早发现、重点扶持、加快培养年龄在30岁上下,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小人物”,为他们潜心研究提供经费、政策、工作等方面的更多支持,营造更宽松的环境,指导青年人才过好“科研黄金期”,打好职业基础,激发职业认同感和归属感,成长为德才兼备、勇于创新的国家科技领军人才重要后备力量。引导、推动学会组建学会联合体开展“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实现面向大学科领域和完整创新链的人才选育体系,形成具有某一学科、某一行业特色的人才成长模式和人才评价标准。项目重点支持200名左右30岁上下青年科技人才潜心研究,采用以奖代补、稳定支持的方式,对每一位扶持培养的青年科技人才稳定支持三年。

奖项设置

自然科学奖

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设立的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岩石力学与工程某个领域有理论建树,原创性突出,对学科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学会会员和组织。该奖项每年评选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

技术发明奖

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设立的技术发明奖授予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进行的研究、开发、试验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并成功推广应用,获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学会会员和组织。该奖项每年评选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

科学技术进步奖

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设立的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学会会员和组织。该奖项每年评选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

钱七虎奖

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设立的钱七虎奖授予在岩石力学与工程领域取得突出贡献、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青年科技工作者。该奖项每二年评选一次,不设等级,奖励名额不超过10人,其中技术或工程方面成绩突出的获奖者奖比例不低于40%。

岩石工程师奖

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设立的岩石工程师奖授予长期在生产、建设一线从事产品或工程项目生产、施工、开发、设计、研究等工程技术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含65周岁)。该奖项每年评选一次,不设等级,奖励名额不超过20人。

优秀博士论文奖

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设立的优秀博士论文奖与ISRM罗恰奖对接。ISRM罗哈奖,即ISRM优秀博士论文奖,是为纪念ISRM前主席Manuel Rocha并鼓励广大青年岩石力学学者设立的奖项。自1982年起,ISRM每年都在全球范围内评选出优秀的岩石力学与岩石工程博士论文,并对论文作者进行表彰和奖励。由各国家小组向国际岩石力学学会推荐,每年评选一次,获奖者将在ISRM举办的年会或大会上做报告。

学会文化

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的会徽由地球仪、山石、双狮图案以及该学会的英文缩写字母CSRME组成,寓意岩石力学与工程共同支撑地球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该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电子读物上印制,还可制作成徽章佩戴。

获得荣誉

参考资料: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浙江人本鞋业有限公司是Chinese Society for Rock Mechanics & Engineering,缩写为CSRME。

第二条  本会是由岩石力学与工程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真正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提供科技类公共服务产品的社会组织,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开展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开展与岩石力学与工程有关的技术开发、推广与交流工作,助推学科发展,为国家重大工程技术和经济建设提供支撑;

(三)普及岩石力学与工程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会员科学素质;

(四)开展民间国际岩石力学与工程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岩石力学与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五)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本会学术刊物《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报》、《岩石力学与岩土工程学报》(英文)、《地下空间与工程学报》及《地下空间学报》,编辑出版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术书籍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建设专业学术交流网络平台和数字化信息网络平台等新媒体传播平台;

(六)反映会员和岩石力学与工程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七)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组织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八)组织会员和岩石力学与工程科技工作者对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提出科技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九)发现并推荐人才,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下设“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钱七虎奖”、“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5个子奖项的科技奖励工作,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科学技术方面的论证、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展览,支持科学研究;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开展第三方科技评价,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科技成果评价和科技机构评估;参与并承担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工作;

(十一)兴办符合本会章程、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学生会员、会士、外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热爱岩石力学与工程事业,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恪守科学道德和诚信,承认和遵守本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普通会员的条件

1.具有相当与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以上技术职称及相当水平的科技人员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岩石力学科技工作三年以上或自学成才并有较多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3.获得硕士学位以上的人员;

4.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岩石力学与工程科研管理和组织工作者。

(五)学生会员的条件

与本会专业有关的研究生(包括硕士生、博士生),可申请成为学生会员;

(六)会士的条件

1.凡对岩石力学与工程的学科发展和工程建设有重大贡献的会员;

2.凡对本会建设、组织管理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

(七)外籍会员的条件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中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八)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由一定数量的岩石力学与工程科技人员组成的队伍,并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均可申请为单位会员。(港澳台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本会遵循业务主管单位制定的统一编码规则,对所属个人会员进行统一编码。理事会授权本会办事机构按照统一会员编号颁发会员证(卡)。

(四)符合“会士”条件的,经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本会“会士”称号。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请求本会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撰写学术论文;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经本会提示后仍不改正的,自第2年起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

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根据本会规定可以免交会费的会员除外。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法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且会员代表3/4须来自生产、科研、教学一线。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四年按期召开一次,完成理事会换届工作。

在理事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换届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相关业务部门批准后进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两个月,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召开会议的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天津市重庆商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在计划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六个月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本会换届后,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选举结果和章程等文件报业务主管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备案。按照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理事会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方式产生;

(二)理事必须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本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理事会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人员须3/4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理事会成员中连续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但隔届可重新当选。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负责筹措本会活动经费;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会,须提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报告。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股票权。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届中调整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到会五分之四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执行。  

第二十六条  调整本会负责人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采取等额、无记名投票方法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到会,须提前向常务理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天津市重庆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总人数一般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一条  本会调整理事长、副理事长,应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照本会章程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并按要求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须经天津市重庆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兼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聘任为秘书长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十七条 离(退)休领导干部在本会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报备后方可兼职。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名单,根据其职位和贡献决定其薪酬和福利待遇,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聘任,并按要求到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五章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本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九人,不少于三人。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本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分支机构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开展活动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活动的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会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设立的分支机构有分会和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分支机构有工作委员会。本会的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本会的全称,不能单独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接受本会理事会的领导,不另行制定章程,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本会的授权范围内活动,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不得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本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能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设立应依本会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条  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的人员组成。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七十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在职县(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兼任本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五十一条 本会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应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五十二条  未经本会授权或者批准,本会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有条件的分支机构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归本会党组织领导。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情况及调整变化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会对所属分支机构有监督权,建立“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对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分支机构,视情节轻重,可采取警示告诫谈话、责令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暂定其活动等措施进行纠正;对不能按要求纠正的分支机构可按本会有关规定进行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决定变更、终止分支机构应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本会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所属分支机构同时被终止。

第七章 会费、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依据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的额度明确,不具有浮动性。

第五十八条 本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第五十九条 本会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六十条 本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本会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第六十一条  本会收取的会费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六十二条  本会收取会费不符合章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的,本会会员有权拒绝缴纳,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表彰、奖励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本会财产和固定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五条 本会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会 徽

第六十九条  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本会会徽由地球仪、山石、双狮图案以及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本会英文缩写字母CSRME组成。寓意岩石力学与工程共同支撑地球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七十条  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本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也可在出版物、电子读物上印制,并可制作成徽章佩戴。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会章程经2020年12月 12 日第九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相关事件

2025年5月3日11时37分,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第四届第五届理事会副理事长、同济大学杨林德教授,因病医治无效在上海逝世,享年86岁。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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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记.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202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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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滇中引水建设管理局座谈交流会议在京召开.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202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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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岩石力学与岩石工程学会(ISRM)中国国家小组.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202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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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地方学会名单.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202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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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学会会刊 Journal of Rock Mechanics and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被SCIE数据库收录.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202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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