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安全事故报告失职罪、虚假破产罪、上市公司高管背信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金融机构背信罪、违规运用公众资金罪、强迫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罪、仲裁枉法裁决罪9个新罪名,修改了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13个旧罪名。从刑法解释论的角度对这些新增及修改的罪名及其犯罪构成要件等进行解读,对完善我国刑法学理论和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6月29日
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安全事故报告失职罪、虚假破产罪、上市公司高管背信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金融机构背信罪、违规运用公众资金罪、强迫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罪、仲裁枉法裁决罪9个新罪名,修改了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13个旧罪名。从刑法解释论的角度对这些新增及修改的罪名及其犯罪构成要件等进行解读,对完善我国刑法学理论和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六、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七、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九、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十、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一、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二、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十四、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十五、将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六、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十七、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八、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一、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意义
《刑法修正案(六)》的颁布实施是国家安全生产领域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运用法律手段严惩安全生产领域犯罪行为的重大举措。《刑法修正案(六)》进一步调整和明确了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和“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安全生产典型违法行为,并新增设了对于不报或者谎报事故行为的刑罚规定,同时加大了对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情节特别恶劣行为的处罚力度,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调整为“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全国建筑行业的广大干部职工要充分认识《刑法修正案(六)》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安全生产法制化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并深刻领会有关安全生产的条款和立法精神,不断促进建筑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推动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本地区建设系统的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安全监督执法人员和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认真学习《刑法修正案(六)》有关安全生产内容。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制定学习方案,明确学习目标、学习方式、学习时间安排和考核办法,确保学习不走过场、取得实效。二是要突出学习重点,逐字逐句认真研读法律原文,对比条文字句修改前后变化,明确各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和刑事处罚。三是要把《刑法修正案(六)》的学习同其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措施的培训结合起来,将《刑法修正案(六)》的学习要求纳入安全生产培训的整体框架,统筹考虑,全面推进。四是要将学习和研究结合起来,结合建筑安全工作实际,研究、界定《刑法修正案(六)》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建筑安全领域的具体表现形式,强化现有法规制度与刑法的衔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学习和贯彻《刑法修正案(六)》为契机,不断完善建筑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体系。一是要继续完善建筑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尽快建立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二是要不断完善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规范,根据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适时制定和调整有关内容,充分发挥技术标准在促进规范操作流程和强化安全管理方面的作用。三是要改进立法的方式方法,立法过程中要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意见,坚持立法的科学性,保证法规的可操作性。四是要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跟踪和评估,发现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研究修改意见,确保各项法规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有效实施。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学习和贯彻《刑法修正案(六)》,认真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的各项任务,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一是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要求,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核准等两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简化和规范操作程序,公开许可依据、条件和时限要求。二是严格执法,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确保重大事故按规定时间结案,同时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加大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尤其是要强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三是要按照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与编办和财政部门协调沟通,解决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问题,为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奠定基础。四是要加强对各级建筑安全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建立监督执法人员考核上岗制度,利用各种方式和手段促使其掌握和精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断提高其依法行政水平和业务素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刑法修正案(六)》的学习贯彻和国家“五五”普法活动,加大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普法力度,提高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素质。一是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介,采取多种形式手段,大力宣传《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刑法修正案(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使之贯彻落实到每个主管部门、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工程项目、作业班组和施工人员。二是要重点抓好对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普法教育,促使他们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帮助他们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的安全卫生权益,推动他们向新型、文明、知法守法的产业工人的转变。三是要以安全生产普法为重点,在全社会和全行业营造浓厚的“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氛围,使得安全意识深深植根于人们的思想深处,使得安全行为成为人们的良好习惯,形成和巩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坚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参考资料
法律图书馆.www.law-lib.com.2011-08-05
知网空间.www.cnki.com.cn.2011-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