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计算机行业协会
中国计算机行业协会于1987年4月17日在北京成立。1991年4月在民政部核准登记,是社会团体法人。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TER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CCIA。
中国计算机行业协会是从事计算机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制造、科研、开发、应用等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织起来的社会团体,拥有注册会员230余家。深圳、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计算机行业协会等是中国计算机行业协会地区性的社会团体会员,其注册会员共计有600余家。
中国计算机行业协会是我国信息产业具有权威性的民间社团之一,其会员单位囊括了我国著名的计算机企业。经统计表明,其会员的计算机工业产值占我国计算机工业总产值的60%;有19家会员进入中国电子企业百强,其产品销售额占电子百强销售额的23%,占中国计算机市场销售总额的37%。
发展历史
中国计算机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经国家经贸委批准成立于1987年9月(1991年协会在民政部核准登记),其大背景是: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大会议即将召开,原电子工业部与原机械工业部合并在即;原电子工业部计算机工业管理局一分为四,即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计算机与微电子发展研究中心、中国计算机行业协会和计算机司(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决定机械工业部与电子工业部分开更名为计算机与信息化推进司,1998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会议决定电子工业部与邮电部合并为信息产业部,又与通信与系统装备司、基础产品司重大工程司合并为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因此,政府是行业协会培育的主体。依据国家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计算机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信息产业部,协会秘书处设在单位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1987年9月至1995年4月为第一届理事会工作期,1995年5月至1999年9月为第二届理事会工作期,1999年9月至2004年4月为第三届理事会工作期,2004年5月至今为第四届理事会工作期。
会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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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行业服务、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按照“公正、团结、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在政府和计算机企事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中国计算机行业的发展。
组织章程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计算机行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COMPUTER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CIA。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计算机行业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及地方计算机行业社团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
本协会主要职能是通过行业协调、协商和行业监督,开展各种形式的行业自律工作,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发展;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政策法规相关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协会为会员服务功能;成为会员的服务之家。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万寿路27号电子大厦304室。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宣传中国政府有关的方针、政策、策略、法规,向政府提出有关本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装备、政策咨询意见和建议;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积极组织行业企业做好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的应诉和申诉等相关工作;开展行业自律工作,促进和制订行规行约,推动市场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信息咨询服务,调查、分析、研究行业产业及产量情况,及时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行业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预测等信息,做好政策导向、产业导向、市场导向;
积极开展国内、国际交流和合作,促进行业共同发展,推动产业走向国际化;
广泛开展学术、技术交流,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本行业国内外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销,为企业开拓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服务;
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制(修)定本行业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参与产品质量认证和社会产品质量监督活动;
协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
积极开展培训服务、宣传服务、公关服务;
完成政府或会员交由本协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企、事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的计算机行业的企、事业法人;
社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的地方计算机行业社团。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通过协会向政府反映意愿,求得帮助;
要求协会帮助保护合法权益;
提交工作议案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需要交纳的款项;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 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 每届 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 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 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 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 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代表出席会议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代表出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副会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常务副会长 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负责协会经费管理;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企业资助;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 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8 年12 月12 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