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调赋役制
租调赋役制是中国古代北魏至唐朝中期实施的一种赋役制度,其基础是均田制。这一制度包括了地租、户调以及力役三个方面。
北魏时期
北魏时期的租调赋役制始于太和九年(485年),当时拓跋宏颁布均田令,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均田制。随后的一年,即太和十年(486年),北魏政府开始实施租调制。具体规定是一夫一妇(又称一床)每年应缴出帛(授麻田户则出布)1匹,粟二石。对于15岁以上的未婚男女、从事耕织的奴婢以及耕牛,均按照一床的标准缴纳租庸。
北齐时期
北齐在河清三年(564年)颁布了赋役令,与均田制同步施行租调力役制。在此制度下,18岁至65岁的授田民需要缴纳租调,其中一床应纳调绢1匹、棉8两,垦租2石、义租(用于储备以应对灾年的税粮)5斗。奴婢的纳税额为普通民户的一半,而每头牛则需缴纳调2尺、垦租1斗、义租5升。男性公民从20岁起开始服兵役,直到60岁时免除力役。力役的时间没有固定的限制,而是根据官方的需求来征召。
北周时期
北周的租调力役制规定,18岁至64岁的已婚男子(即有室者)每年应缴纳租粟5斛、绢(或布)1匹、绵8两(或麻10斤),未结婚的人士则只需缴纳一半的税额。此外,还制定了根据不同年景调整税收的比例,丰年时缴纳全额赋税,中等年景时缴纳半数赋税,下等年景时则缴纳三分之一的赋税。18岁至59岁的男性公民需要服徭役,丰年时服役时间为30天,中等年景时为20天,下等年景时为10天。每个家庭如果有两个及以上成年男子,则只需要其中一个服徭役。
隋朝时期
隋朝继续执行租调力役制。最初的规定是,18岁至60岁的丁男一床应纳租粟3石,种植桑树的农户应纳绢1匹(4丈)、绵3两,种植麻类作物的农户应纳布1端(5丈)、麻3斤。单身人士(未婚者)和奴婢的纳税额为一床的一半。丁男每年应服役一个月(30天)。开皇三年(583年),杨坚下令将成丁年龄从18岁提高到21岁,并将力役时间减少至20天,调纳绢1匹也相应减少至2丈。十年(590年),他又规定50岁以上的居民可以通过缴纳一定的布帛代替力役,从而获得免税资格,这成为一种固定制度。
唐朝时期
唐朝继承了隋朝的租调制度,并在武德七年(624年)颁布了租庸调法。根据此法,丁男每年应纳租粟2石,纳调帛2丈、绵3两,种植麻田的农户应纳布2.5丈、麻3斤。每年应服役20天。如果不愿服役,可以缴纳绢3尺或布3.75尺作为替代。当官府增加劳役超过一定限度时,会给予相应的减免政策,但全年加役时间不得超过30天。唐朝中期,随着均田制的逐渐崩溃,租庸调制也随之瓦解。到了唐朝后期,新的赋役制度——两税法取代了原有的租调赋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