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是由国务院颁布并于1957年8月1日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行政法规。该决定旨在规范劳动教养制度,但在实施过程中引发了广泛的争议。2013年12月28日,随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的通过,该决定被正式废止。
制定背景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是为了将社会上的不良分子转化为自食其力的新公民,以及维护公共秩序和促进社会主义建设而制定的。该决定明确了劳动教养的对象、目的、方法和相关程序。
内容概述
劳动教养对象
- 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
- 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
- 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
- 不服从工作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
劳动教养的目的和方法
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者进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手段,同时也是对其安置就业的方式。被劳动教养者的工资应与其劳动成果挂钩,并可根据情况扣除部分工资用于家庭支持或个人发展资金。在劳动教养期间,被教养者必须遵守相关规定,违规者将面临行政处分,犯罪者则会依法处理。教育管理应结合劳动生产和政治教育,培养被教养者的法制意识和劳动习惯。
实施程序
劳动教养的申请可由民政、公安部门、所在单位或其他相关人员提出,最终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
安置与释放
表现良好的被教养者可在具备就业条件时重新就业,或由原申请单位、家人或监护人接回并自行管教。
教养机关
劳动教养机关应在省级设立或经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由民政、公安部门共同领导和管理。
争议与废止
争议
劳动教养制度因其程序和实体上的不公平性而饱受批评。程序上,被劳教者往往仅由公安机关单方面决定,缺乏公正程序。实体上,则因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而引发争议。这些缺陷被认为与依法治国的理念背道而驰。
废止提案
2013年12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废止《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提案。
废止决定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宣布废止《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及其相关的补充规定。同时规定,已生效的劳动教养决定继续有效,但对于正在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自废止日起解除劳动教养,未完成的期限不予执行。
参考资料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中国政府网.2024-11-24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法律图书馆.2024-11-24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起召开 将审议废止劳教议案等.中国新闻网.2024-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