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厦公契
大厦公契(英语:Deed of Mutual Covenant)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它详细规定了建筑物业主、住客、租客及物业管理公司在楼宇内私人地方、公用部分及设施的监管、行政、维修保养及管理方面的权利、权益及责任。对所有在土地注册处注册的业主均有约束力。
历史
香港特别行政区出现的第一份大厦公契,是在1950年代的蟾宫大厦。
产生
当一幢物业发展商与该物业的第一位买家签订大厦公契,之后开始,第二位业主及其他买家,权限也会受该份《公契》约束。
条款
大厦公契条款列明有关大厦的物业管理权、维修责任、居住及使用权限规则等,它巨细靡遗地包括:
- 楼宇所处土地的地段编号;
- 个别单位的不可分割份数及管理份数数目,以及物业总份数数目;
- 楼宇内只限由业主使用的部分(例如天台及平台)的业权及其他行使权利(例如安装烟囱及招牌);
- 公用部分的范围;
- 个别业主的权利及责任;
- 物业管理代理的委任程序及其权力和责任;
- 个别业主就其名下物业应分担的管理费用的比例;
- 组成业主委员会的程序及规则;
- 第一位小业主及其他业主,各自占有该大厦的份数;
- 物业单位的用途:例如住宅单位不可作商业活动;
- 大厦公用地方的界定,例如走廊、后楼梯、天台水箱、电表房、升降机等;
- 业主应遵守的规则,例如不可饲养宠物、空调滴水、制造噪音等;
- 成立业主立案法团可能性;
- 聘请大厦管理人及物业管理公司决定权;
- 日常大厦物业保养及维修之决议;
- 物业管理费金额的决定;
- 楼宇总平面图,以颜色划分公有设施(自2003年起签立的公契必须夹附,并由负责建筑师或测量师签署核证,但精准度不一);
- 转售限制(适用于资助房屋项目)。
其他条款,例如发展商保留大厦外墙广告收益权等。不过,一份大厦公契条款还是不能违背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筑物管理条例的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