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是由武汉市政府于1998年11月28日发布的第103号地方政府规章,旨在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和改善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状况。
发布与实施
文件信息
《武汉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由武汉市政府发布,发布文号为第103号,发布日期为1998年11月28日,同日起正式生效。该文件属于地方政府规章类别。
文件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宣布,《武汉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于1998年11月16日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上通过审议,并于1998年11月28日正式发布并开始施行。
管理原则与责任划分
原则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武汉市根据《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国家规定制定了该办法。
责任划分
武汉市市区和建制镇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垃圾均受此办法管辖。对于建筑施工及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则应遵循相关特定规定进行管理。市和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各自辖区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政府部门也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参与生活垃圾的相关管理工作。
生活垃圾管理
容器化与分类收集
武汉市推行生活垃圾容器(袋装)化、分类收集、密闭运输和无害化处置的方式。
设施建设与维护
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容器,应由不同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应职责进行建设和设置。这些设施应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环保卫生要求,并具有必要的密封、防蝇、防污水外流和消毒功能。设施及其周边环境应保持整洁,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封闭或损坏这些设施。
维护与管理
环境卫生设施的所有人或管理者应对设施进行保养、维修、更新和管理。
清扫、收集、运输服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并遵守相关规定。他们应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
自行运输与服务单位行为规范
临街单位和个人应按照“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要求,配备垃圾容器,负责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工作,并按规定收集、储存垃圾。生活垃圾应投放至指定收集点,已实行袋装化的区域内,垃圾应装袋并扎紧袋口。水域沿岸单位和船舶应将垃圾装袋,并由专门的服务单位进行收集和清理。在垃圾分类收集管理范围内,单位和个人应将垃圾分类装袋并投放至指定地点。大件废弃物应由个人妥善处理或交由专业服务机构处理。科研、医疗、屠宰、生物制品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垃圾和改建或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按规定处理,不得混合进入生活垃圾。从事生活垃圾服务的单位应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提供服务,禁止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垃圾。自运生活垃圾的单位和服务单位应将垃圾运至指定的垃圾转运站或处理场,并确保垃圾容器及时复位,场地干净整洁。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应保持密闭状态,防止污染路面。单位处理生活垃圾时,应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在指定地点处理,不得使用生活垃圾填埋湖泊或池塘。垃圾转运站应按规定时间向社会开放,保障设施正常运转,车辆进出有序,站内外环境整洁。垃圾处理场应严格依照国家标准和程序进行无害化处理。
法律责任
违反《武汉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行为,将面临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罚。具体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随意投放大件废弃物、不按规定运输生活垃圾、垃圾转运站不按规定开放和保持环境整洁、未按标准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和设置垃圾容器、将有毒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未经批准从事生活垃圾服务、随意搬迁、拆除、封闭或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等。此外,如果违反了本办法的其他规定,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其他部门处罚的,将依法受到相应处罚。
其他规定
未设立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工矿区的生活垃圾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的具体解释权归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所有。
参考资料
《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原文!附官方解读.谷腾环保网.2024-08-28
武汉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环境健康安全网.2024-08-28
武汉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法邦网.2024-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