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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决定制度

共同决定制度是《物权法》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一种用于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当大多数业主就特定事项达成共识时,形成的决定将对所有业主产生法律效力。

定义

共同决定制度是指,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当多数业主就某个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所产生的决定将会对整个小区的所有业主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制度旨在确保物业管理工作能够得到广泛认可和支持,同时保护少数派业主的权利。

决定内容

共同决定制度适用于以下事项:

-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 选举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聘请或解除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员;

-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其他涉及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

对于第五项和第六项的规定,如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及附属设施等,需要经过至少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才能实施。而对于其他事项,则只需要超过一半的业主同意即可。

法律性质

共同决定制度是一项法定的物权,其行使方式受到《物权法》的明确规定。根据物权法定原则,业主不得以其他方式行使这项权利,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能代替业主行使该项权力。

参考资料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解读 -法律知识.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解读 -法律知识.2024-10-23

合理规定业主共同决定的方式和有效性门槛.合理规定业主共同决定的方式和有效性门槛.2024-10-23

物权法全文:第七十六条.物权法全文:第七十六条.2024-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