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委会
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委会曾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下设机构,筹委会是一九九八年五月五日在北京正式成立的。既是一个权力机构,也是一个工作机构,下设政务、法律、经济和社会文化四个工作小组。
正文
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委会
又叫: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
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下设机构,筹委会是一九九八年五月五日在北京正式成立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於澳
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备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务,制定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的具体产生办法。筹备委员会由内地委员和不少於百分之五十的澳门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任。
组织结构
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既是一个权力机构,也是一个工作机构,下设政务、法律、经济和社会文化四个工作小组。
澳门特区筹委会由一百人组成,其中澳门委员六十人,内地委员四十人。澳门委员人选主要来自工商界、专业界(包括教育、文化、法律等)、劳工界、社会服务界、宗教界和政界,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内地委员人选主要是同澳门事务有较多联系的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学者等。筹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九人(内地四人、澳门五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三人(内地二人、澳门一人)。
筹委会成立以来,依据体现国家主权、平稳过渡两大原则进行工作,共举行了十一次全体会议和五十多次小组专题会议,作出了近三十项重要决定、建议和办法。
具体任务
1、筹组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包括制定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和行政长官人选的具体产生办法,并按此办法产生推委会,推选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决定第一届政府机构的设置等;
2、制定第一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
3、制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的具体产生办法;
4、提出与平稳过渡有关的重大法律问题的处理办法,包括与基本法抵触的澳门原有法律的处理办法,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5、制定市政机构的过渡办法;
6、关注并提出为澳门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平稳过渡及治安稳定应采取的重大措施和有关政策性建议;
7、提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建议,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8、提出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庆典仪式和庆祝活动方案;
9、处理与筹备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其他重大事宜。
参考资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光明网.2022-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