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
遗嘱(testament)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世界上最早的遗嘱是公元前2500年左右一个埃及人立下的。遗嘱是生前设立,死后生效的法律文件,法律要求非常严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遗嘱的订立需满足有立遗嘱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基本要求。遗嘱形式可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公证遗嘱等多种形式。其中效力最高的为公证遗嘱,因为有第三方的具有权威效力的机构为内容作了客观的见证。且遗嘱具有反悔以及变更的权利。
遗嘱具有以下特征: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设立遗嘱不能代理、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立遗嘱既能体现个人的自主意识,也能促使子女的伦理与法律义务得到履行,具有社会风尚引导作用。
名词定义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法律也允许设立共同遗嘱。所谓共同遗嘱,是指两名或两名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设立的遗嘱。比如,老两口立一份共同遗嘱。在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只要共同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不为法律所禁止,不违背公序良俗,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关于民法行为构成要件的规定,遗嘱就有效。
基本要求
遗嘱是生前设立,死后生效的法律文件,法律要求非常严格。
有立遗嘱能力
《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8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立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能力是所立遗属合法有效的前提。所以,老年人在出现阿尔兹海默症症状前,应当是前做打算,早立遗嘱。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老年人因病被诊断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经过恢复重新具有遗嘱能力以后,必须先取得相应的医学鉴定明确改变以往诊断,方可以立遗嘱,否则遗嘱效力可能不被认定。
意思表示真实
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受欺诈所立的遗嘱无效。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遗产处分明确
遗嘱的内容应该以清晰明确的方式处分其财产权。若遗嘱人未有清晰明确的主张,如房屋遗产的指向不够明确,则视为遗嘱未对财产进行处分,未处分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财产 无效。《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这充分说明了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遗产只限于个人财产,凡超越这个界限的无效效。
遗嘱内容合法
遗嘱的内容应该符合社会公共秩序以及善良风俗的要求,不得违背遗嘱人所处社会背景的一般道德准则。比如,立遗嘱将遗产让宠物继承,因不合法而无效;遗嘱人立遗嘱将夫妻共同购产给婚外同居的情人继承,可能会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遗嘱应遵守必留份规定
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部分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或者虽有生活来源但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如果剥夺其继承权,无异于造成其生存危机,因此没有为其保留必要份额的遗嘱无效。
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要求
《民法典》第1134条至第1139条,针对每种遗嘱形式都规定了制作、见证人、代书人、签名和日期标注等明确具体的形式要求,遵守法定形式要件,遗嘱才可能有效。
遗嘱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民法后果的行为。只要有遗嘱人的合法意思表示,遗嘱即发生法律效力。遗人设立遗嘱不需要征得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同意。遗人设立遗嘱时也不因遗嘱继承人是否知道它的内容而使遗嘱的效力受到影响。由于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所以遗嘱人生前有权变更或撤回自己所立的遗嘱。
(2)遗嘱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预先处分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因此法律要求遗嘱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只有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才能设立遗嘱并产生法律上的效力。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因而不能设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需要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因此,设立遗嘱,不能通过代理进行。虽然法律中允许遗人在不识字、残废或者其他情况下请他人制作代书遗嘱,但这并不是代书人代理遗嘱人立遗嘱,而仅仅是代书人从技术上协助遗嘱人完成遗嘱的设立。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求,由他人代书遗时,遗人本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字,并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这是与一般民事代理行为的根本不同之处。
(4)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因为遗嘱具有指定继承人范围和遗产分配数额进而改变法定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及遗产分配原则的效力,关系到当事人继承权的取得和消灭,所以法律要求遗嘱必须具有一定形式。一般情况下遗嘱必须用书面形式作出。只有在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才能以口头形式作出,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形式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因为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有权加以变更或撒回,所以,它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前提条件。遗嘱继承人只有在遗嘱人死亡后才有权根据遗嘱内容承受遗产。
遗嘱形式
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
打印遗嘱
录音录像遗嘱
口头遗嘱
公证遗嘱
共同遗嘱
共同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于同一份书面形式上所订立的遗嘱,源于欧州中世纪的习惯法。
共同遗嘱有三种形态,即单纯共同遗嘱、相互遗嘱和相关遗嘱。其中单纯共同遗嘱是指数个在内容上互相独立的遗嘱,相互遗嘱是遗嘱人相互为遗赠或相互指定他方为自己继承人的遗嘱,而相关遗嘱为相互以他方之遗嘱为条件的遗嘱。
现代各国民法对于共同遗嘱的规定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作法:不承认共同遗嘱,如日本、法国继承立法禁止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设立共同遗嘱;仅承认夫妻共同遗嘱,如德国继承立法;承认一切共同遗嘱,如英国和美国的判例法不仅承认共同遗嘱,而且对任何形式的共同遗嘱均不加限制。但多数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共同遗嘱未作专门规定。中国继承法对共同遗嘱也未作专门规定。
遗嘱执行
一、遗嘱执行的概念
遗嘱的执行,是遗嘱人死亡、遗嘱生效后对遗嘱内容的实现。遗嘱的执行是实现遗嘱内容而履行的程序。一般包括从确认遗嘱的存在开始到遗产分配完毕终结的整体过程。遗嘱人在遗嘱生效时已经死亡,遗嘱人自己不可能执行遗嘱,因此,遗嘱的执行必须借助遗嘱执行人来完成。
二、遗嘱执行人
(一)遗嘱执行人的概念遗嘱执行人,是依遗嘱人之指定或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有权执行遗嘱之人。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是相互关联的概念。遗产管理人,是遗嘱生效后依照遗嘱指定或法律规定,负责管理遗产之人。
中国现行相关法律中对遗嘱执行人的规定非常笼统。法定继承中自然无遗嘱执行人,而仅可能出现遗产管理人。但遗嘱继承中,遗嘱执行人的身份与遗产管理人通常是重合的。因而遗产管理人的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同样适用于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的职责设计,也可参照遗产管理人。但若遗嘱中明确了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的不同职责,则应以遗嘱为准。
遗嘱执行人有指定的遗嘱执行人、选任的遗嘱执行人和法定的遗嘱执行人,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是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或委托的遗嘱执行人;选任的遗嘱执行人是由法院选任的遗嘱执行人;法定的遗嘱执行人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遗嘱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5 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1146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般来说,自然人遗嘱执行人不仅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应有一定的管理和分配遗产的能力。非自然人的遗嘱执行人,除了参照遗产管理人规定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之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普遍的是由各种专业机构承担。
(二)遗嘱执行人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详细规定遗嘱执行人的职责,从理论上说,遗嘱执行人的职责实质上就是接受遗嘱人的委托,严格按照遗嘱的要求执行遗嘱。并且因为此时遗嘱人已经死亡,遗嘱执行人在执行遗嘱时可以自行决定采取必要措施,排除他人干涉,独立处理有关遗嘱执行的事务。
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一般包括:①遗嘱的执行权。遗执行人是唯一有权按照遗嘱人的设定而执行遗嘱的人,其必须严格按照遗嘱处分遗嘱人的遗产,实现遗人的意志②)对遗产的占有和管理。遗嘱生效后,遗产分割前,遗嘱执行人可以以执行人身份对遗嘱进行占有并进行必要管理。③独立的诉权。为执行遗嘱,遗嘱执行人得独立行使遗嘱执行权,为确保遗嘱的执行,在必要时可以独立提起诉讼。例如执行遗嘱时受到他人干涉,遗嘱执行人可请求法院排除妨害。④取得报酬权。中国并未规定遗嘱执行人可以取得报酬,但遗嘱执行人为执行遗嘱付出了劳动,自可请求必要的报酬。
遗嘱执行人有对遗嘱的独立执行权,相应地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①忠实义务。遗嘱执行人必须履行忠实义务,忠于职守。②注意义务。遗嘱执行人应妥善管理和分配遗产,不得疏忽。③报告义务。接受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监督,并在遗继承人、受遗赠人行使知情权时向其报告遗嘱执行情况。若遗嘱执行人在执行遗嘱时怠于行使自己职责。若遗嘱执行人有违背遗嘱,故意或过失造成遗产损失,与部分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传统损害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利益等情况,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其执行人身份。遗嘱继承人因自己的过错给继承人、受遗赠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遗嘱的不可执行
遗嘱的不可执行是指遗嘱虽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但因客观原因,在生效时无法达成遗嘱人预期效果,无法执行的情形。此时的遗嘱,并非不能生效,而是生效后因为某些客观事实的存在而无法执行。
(一)遗产已不存在
遗嘱是对遗嘱人死亡后其财产的处分,若在遗嘱人死亡时该财产已不复存在,则遗嘱也无法执行。遗产的消灭可以是因自然原因,也可以是因人为原因。若遗产是遗嘱人生前故意损毁、抛弃或转让,则可视为遗嘱的撤回。
(二)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在遗嘱生效前已死亡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不同,遗嘱继承中不存在代位继承,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地位具有极强的身份性,也不能为其他人所替代。因此,若遗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也不会发生代位继承,而是不再执行相关遗嘱。遗嘱中没有指定补充继承人、补充受遗赠人,也没有指定其他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即不再执行遗,遗产适用法定继承。
(三)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权
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剥夺,使得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丧失了遗嘱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资格,遗嘱自然也无法再继续执行。
(四)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相冲突
遗赠扶养协议涉及遗嘱人的养老和殡葬,不论从契约还是公序良俗的角度来看,其位阶均应高于遗嘱。因此,在同时有有效的遗嘱和遗赠扶养互冲突时,应优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
(五)遗嘱内容严重模糊
为方便执行、定分止争,遗嘱的内容本应明确。但实践中遗嘱人受自身能力或外部情形(如文化水平、情况紧急、病情危重等)所限,经常发生所立遗嘱内容存在歧义或表述不清的情况。此类遗嘱在执行时即必须对遗嘱进行解释,但若遗嘱内容严重模糊,依照相关解释规则仍未能澄清遗嘱人真意或消除遗嘱内容歧义时,遗嘱也就无法真正执行。遗嘱并不以清晰性和内容确定性为有效要件或生效要件,故此时遗嘱仍为有效遗嘱,但却不具有可执行性。
五、附义务的遗嘱
在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并非只可享受权利,若遗嘱为其设立了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还需履行相应的义务,方可取得遗产。
附义务的遗嘱,是遗嘱人在遗嘱中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设定了附加的特定义务,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必须履行义务才可依照遗嘱取得遗产。
遗嘱所附的义务,附随于遗嘱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其可以是作为的义务,也可以是不作为的义务,只要此义务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即可随遗嘱生效。
遗嘱是单方行为,其所附义务并未经过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认可,遗嘱人生前也并未与其达成合意。因此,遗嘱生效后,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以自己的意志自由选择是否接受。同时因为该义务的附随性,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一旦决定接受继承或遗赠,就必须履行遗嘱所附义务;若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不接受继承或遗赠,也不得要求其履行遗嘱所附之义务。
若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不接受或不履行遗嘱所附义务,则丧失依照遗嘱取得相应财产的资格。其他法定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取消其取得与所附义务对应的相关遗产的权利。
变更和撤销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遗嘱撤销和变更的方法
依照中国《继承法》的规定、司法实践以及民法的一般原理,遗嘱的变更与撤销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其中第一种是明示方式,后三种是法律推定方式。
第一,遗嘱人另立新的遗嘱,并且在新的遗嘱中明确表示变更或撤销原来的遗嘱。但应当注意的是,除公证遗嘱外,其他形式遗嘱都可以相互撤销;公证遗嘱可以撤销其他形式的遗嘱,但公证遗嘱只能通过公证遗嘱撤销。
第二,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没有在后面的遗嘱中明确表示变更、撤销前面的遗嘱,如前后遗嘱内容全部抵触的,推定撤销前遗嘱;如前后遗嘱的内容部分抵触时,则视为遗嘱的变更,抵触部分按后遗嘱办理;如前后遗嘱不相抵触,数份遗嘱可以并存,不发生变更和撤销的问题。但是,如果相抵触的数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不论公证遗嘱成立先后,都是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第三,遗嘱人可以通过自己与遗嘱相抵触的行为,变更、撤销原来所立遗嘱。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推定遗嘱变更、撤销。这里所说的生前行为,是指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继承法意见》第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第四,遗嘱人故意损毁、涂销遗嘱的,视为变更、撤销遗嘱。因为遗嘱必须具备形式要件才能有效,所以,如果遗嘱人故意销毁、涂销或在遗嘱上有废弃的记载的,应当推定遗嘱人变更、撤销原遗嘱。但是,遗嘱是由第三人毁损的,或者遗嘱人并非故意销毁遗嘱的,不能视为遗嘱人撤销遗嘱。如果遗嘱尚可恢复,遗嘱有效;如果遗嘱无法恢复,则遗嘱因欠缺形式要件而无效。第三人毁损、涂销遗嘱的,遗嘱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遗嘱撤销和变更的条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与遗嘱的设立一样,都要求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变更或撤销遗嘱。如果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丧失了遗嘱能力,则在其遗嘱能力恢复前对遗嘱所做的变更和撤销都不发生法律效力,原来的遗嘱仍然有效。
(2)须为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是遗嘱人生前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原来所设立的遗嘱进行修改,因此遗嘱的变更和撤销必须是遗嘱人的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遗嘱人因受胁迫、欺诈而变更或撤销遗嘱的,不发生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法律效果,原遗嘱仍然有效。
(3)须为遗嘱人亲自依法定方式和程序而进行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为之,不适用代理。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其变更和撤销必须依法定方式和程序来进行。中国《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2000年3月1日司法部通过的《遗嘱公证细则》第22条规定:“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4)须在遗嘱生效前作出
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遗嘱的变更和撤销必须在遗嘱人生前,即遗嘱尚未生效时作出。如果遗嘱人死亡,不可能再存在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9.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42.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44)公民依法用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应予承认和保护。但所立遗嘱如违反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或者取消了未成年和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份额,处分了不属于他个人的财产,以及违背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不予保护。
遗嘱人立有两个以上合法的遗嘱,而内容互相矛盾的,原则上应以后立的遗嘱为准。因遗嘱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而无法按遗嘱继承处分的遗产,以及遗嘱未处分的那部分遗产,依法定继承处理。
►《遗嘱公证细则》
第二十二条 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法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对于遗嘱继承完善了有关反悔权的规定。
《民法典》废除了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则。新规定确立了遗嘱效力的判断标准,即以被继承人的最后意思表示为准,不再考虑遗嘱是否属于公证遗嘱。换句话说,遗嘱人可以通过新立遗嘱改变以前的遗嘱,甚至可以通过其他遗嘱形式变更、撤销公证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改变了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位阶,构建多种遗嘱形式效力平行的格局,有助于保障人们利用遗嘱形式处分财产的权利,促进了遗嘱人意思自治的实现。
遗嘱格式
遗嘱头部
遗嘱内容
遗嘱结尾
遗嘱人的签名,以及遗嘱制作的日期(年、月、日)。
遗嘱见证
法律对遗嘱见证的规范较多,遗嘱见证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准确区分有利于正确选择。
见证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见证人亲自参与遗嘱制作,能够证实遗嘱的真实性,民法典对遗嘱见证人的资格有着严格的限制。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缺乏见证能力,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其次,继承人、受遗赠人与遗产继承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再次,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可能在继承纠纷中偏袒一方当事人,均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
从见证主体分类
从见证行为主体上分,包括遗嘱公证、遗嘱律师见证、遗嘱专业见证、遗嘱组织见证、遗嘱一般见证人见证共五种。遗嘱公证,是指通过公证处办理,由2名以上公证员(特殊情况下可以是1名公证员和1名以上见证人)见证。
遗嘱律师见证,是指通过律师事务所办理,由2名以上律师进行见证。
遗嘱专业见证,是指通过专业社会组织办理,由2名以上专业人七办理。
遗嘱组织见证,是指基层社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安排的见证人见证。
一般见证人见证,是指前列见证组织以外的自然人见证,其中,遗嘱公证、遗嘱律师见证、遗嘱专业见证,属于专业见证,见证人承担的是专家证人责任。
从遗嘱种类分类
从遗嘱种类上分,包括自书遗嘱见证、代书遗嘱见证、打印遗嘱见证、录音录像遗嘱见证和口头遗嘱见证共五种。自书遗嘱不是必须见证,其他遗嘱形式均必须有2名以上见证人见证。
从见证环境分类
从见证环境上分,包括到见证机构遗嘱见证和见证人现场遗嘱见证。
法律效力
遗嘱的法律效力,包括遗嘱的执行效力和遗嘱的设立效力。所谓遗嘱的执行效力,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中所作的意思表示得以实现的效力,即遗嘱从何时起可以执行。所谓遗嘱的设立效力,是指遗嘱人通过一定形式作出意思表示,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发生法律效力。合法遗嘱自订立之时起就具有法律效力。
遗嘱发生法律效力时间标准
遗嘱的法律效力于遗嘱人死亡时开始,这一点与法定继承相同。遗嘱人死亡,也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情况。遗嘱人自然死亡时,遗嘱从其自然死亡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遗嘱人被宣告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遗嘱即发生法律效力。
遗嘱一旦发生了法律效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权利义务即为确定;而在此之前,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对于遗嘱中所设定的权利只不过是一种期待权,还不是既得的现实的权利。遗嘱生效前:遗嘱的受益人不得请求给付财产;只有当遗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遗嘱中的期待权成为既得权以后,遗嘱中的受益人才可以请求给付财产。
遗嘱人在死亡以前,既可以任意地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也可以变更或修改自己所立的遗嘱。一旦遗嘱人死亡,遗嘱即发生效力,变更或撤销遗嘱也就根本不可能了。单纯遗嘱,即不附义务,也不附条件的遗嘱,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但对于附条件、附期限的遗嘱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中国继承法对此未作具体规定。
遗嘱无效和不生效
遗嘱的无效和不生效,就其实质而言,都是没有法律效力。但是,二者之间仍存在一定的区别。遗嘱无效是基于遗嘱人、继承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不当行为或非法行为所造成的,完全是出于主观上的原因。遗嘱不生效纯粹是由于客观上的原因而导致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
一、遗嘱无效
遗嘱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遗嘱:
1、违反中国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准则的遗嘱无效。
2、剥夺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继承必要遗产份额的遗嘱无效。
3、遗产分割时,未保留胎儿应继份额的遗嘱无效。
4、无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5、违反法定程序所立的遗嘱,视为遗嘱未成立。遗嘱人订立遗嘱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不具备遗嘱成立的必要条件,应当认为遗嘱自始就没有成立。例如:遗嘱人亲笔遗嘱,但却没有签名或没有注明年、月、日的;代书遗嘱没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或者没有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签名并注明订立遗嘱日期的;口头遗嘱没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的;等等。对于上述没有成立的遗嘱,当然不会发生法律效力。
6、遗嘱的内容含糊不清或自相矛盾,或者遗嘱所附的条件根本不可能实现,此种遗嘱没有法律效力。内容含糊不清或自相矛盾的遗嘱,不仅反映出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神智不清、思维逻辑混乱,不能准确地表达自己意志,而且使遗嘱无法执行,这样的遗嘱理所当然无效。至于遗嘱中所附的条件在现实生活中根本不可能实现或者在较长时期内均无法实现的,此类遗嘱无效。
7、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思的遗嘱无效。
二、遗嘱不生效
遗嘱不生效,是指遗嘱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某种原因致使其效力根本不可能发生。我们将这种根本不会发生法律效力的遗嘱,称之为不生效的遗嘱。
下列几种情况为不生效的遗嘱:
1、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遗嘱继承开始前已经死亡的,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
2、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遗嘱成立后,因某种不法行为或不道德的行为而被剥夺继承权的,遗嘱不发生效力。
3、在继承开始时,遗嘱的标的物已经不存在或者已经不属于遗产的,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
4、附有停止条件的遗嘱,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条件成就以前死亡的,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附有停止条件的遗嘱,从其条件成就时,附有停止条件的遗嘱内容才发生法律效力。在此之前,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得要求取得遗产或受领遗赠的财物。但是,如果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条件成就以前已经死亡,则该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
5、附有解除条件的遗嘱,在遗嘱人死亡以前条件已经成就的,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
遗嘱的无效或不生效,分为遗嘱的全部内容无效或不生效和遗嘱的部分内容无效或不生效。如遗嘱内容部分无效或不生效的,无效或不生效的部分则不影响其他遗嘱内容的有效或继续生效。继承人和利害关系人对遗嘱的法律效力有争议的,可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子以判决。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是最终认定该遗嘱是否有效的根据。
相关衍生
瑞典
在瑞典,遗嘱订立、生效和执行方面的法律体系已颇为完善,包括《家庭法》《继承法》《税法》等,从各方面保证遗嘱的效力和执行。瑞典对立遗嘱的规定非常详细,比如要求立遗嘱者需年满18岁,而且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并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见证人。虽然法律也允许在紧急情况下以变通方式立遗嘱,例如订立口头遗嘱或者无人在场的情况下亲笔书写并签署遗嘱,但同时规定,如果在3个月内,可以以正常方式订立遗嘱,那么非常情况下的遗嘱则属无效。
法国
法定继承顺位由法国法律明确规定,但可以通 过遗嘱进行调整,即所谓的遗嘱继承。
遗嘱分为多种类型,对受益人的保障程度不同。 法国民法规定了三类遗嘱,分别是手写遗嘱、公证遗嘱以及密封遗嘱。除此之外,还存在国际遗嘱和紧急情况下制作的遗嘱。
遗嘱意义
立遗嘱既能体现个人的自主意识,也能促使子女的伦理与法律义务得到履行,具有强大的社会风尚引导作用。财产多的人立遗嘱可以厘清遗产。如果有经营的企业,拥有大量股权、股票、基金、黄金、艺术品等,或者拥有多处房产,提前立好遗嘱可以厘清财产,避免去世后遗产意外流失。
继承人多的人立遗嘱可以理顺赠养、遗产分配和奖优罚劣。子女多、家庭关系复杂,如涉及再婚子女、养子女,或者儿子与儿媳、女儿与女婿有离婚潜在风险等,可以通过立遗嘱调整家庭关系,避免遗产纷争导致的家庭矛盾。
职业风险较高的人立遗嘱可以安排好意外以后的家务事。一些职业风险高、过度劳累、工作压力大容易猝死的职业,如军人、警察、医生、记者、律师、替身演员、极限运动员等,这些从业者风险相对较高,提前写好遗嘱,安排好父母、未成年子女、配偶等的生活,很有必要。
有慢性疾病的老年人更应提前安排好身后事。立遗嘱人应当意识清醒,精神状态良好,保证遗嘱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可能会被认定遗嘱无效。许多药物会影响人的精神,早立可以避免立遗嘱能力的意外丧失。
网络遗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的形式只有5种: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网络遗嘱尚未被法律承认,暂不具备法律效力。判断遗嘱是否有效的关键在于,立遗嘱的人是不是出于真实的意愿作出的,录音、口头和代书遗嘱,都需要有2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才能有效,因为这类遗嘱内容容易被篡改和伪造。网络遗嘱也有同样的问题,其真实性和安全性有待检验。
相关事件
遗嘱精神评估不能少
2011年,广州市一位老人徐强(化名)去世后,家人办理了继承公证。孰料,照顾徐强近10年的保姆李某霞拿着老人2008年5月12日手写的三份遗嘱,称对其中一套房产有继承权。写遗嘱时患有阿尔兹海默症的徐强,其遗嘱是否具有效力成为争议焦点。经司法鉴定,徐强在写遗嘱前20天已有痴呆表现,存在轻度认知功能缺失,对于重大行为缺乏判断能力,且其书写项目评估结果为零分,无法写出完整句子。广州中院据此维持原判,认定徐强的自书遗嘱没有效力,其遗产按法定继承。
遗嘱格式很严格
2016年12月29日,国画大师许麟庐继承纠纷案以“子告母败诉”结束,涉及72件名人字画等标的额高达21亿元的遗产继承纠纷案终审落槌。许麟庐妻子、九十八岁高龄的王龄文老人经历一审、二审,重审、再二审4年之久的审理过程,终于拿回丈夫通过书面遗嘱留给自己的遗产。
自书遗嘱没有亲笔书写
徐宏(化名)和妻子名下有两套房产,妻子生前曾立下遗嘱,约定在任何一方逝世后,其依法所得份额全部归属于仍然生存一方,并由生存方按子女赡养的实际情况,全权处置。徐宏称,该遗嘱是妻子去世前在电脑上打好并打印出来的,两人签名后,还盖上了各自的指模。但是,女儿徐俐不认可这份遗嘱,认为该遗嘱不具备法律效力。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徐宏出示的遗嘱,抬头明确为“遗嘱”,内容为遗嘱人死后的财产归属问题,因此其应为“遗嘱”而非普通的“遗书”。该份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中遗嘱人亲笔书写的要求,徐宏也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是由妻子亲自打字打印出来。最后,该遗嘱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要求,没有两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因此,法院认定该遗嘱为无效遗嘱。
参考资料
testament.大英百科全书.2024-03-06
《民法典》法律日历 | 第三十三期:遗嘱指定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澎湃新闻.2024-03-06
外国人如何立遗嘱 遗产信托应用广泛.新浪财经.2024-03-06
贵州12348律师说法:怎样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贵州省司法厅.2024-03-06
“人生黑匣子”走红 律师称网络遗嘱不具法律效力.中国新闻网.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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