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强奸
婚内强奸(Marital Rape)是指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婚内强奸在法学界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大纷争,肯定说认为,国内刑法典关于强奸罪的法律条文并没有明文规定丈夫不能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并无罪刑法定的障碍。否定说认为,婚内强奸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显然有别于一般的强奸行为,不应该认定为强奸罪。肯定说和否定说对婚内强奸问题的认识都有失片面。从而导致在立法上一直处于模糊状态,司法实践难于操作把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定义
强奸是指在违背妇女愿意的情况下,实施暴力、威胁、强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而婚内强奸,一般指在夫妻关系成立与存续期间内,丈夫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愿而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法条依据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7年修订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
强奸罪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认定标准
婚内强迫性行为构成婚内强奸罪必须具有以下四个要件:
1、犯罪的主体是年满22周岁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且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
2、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有明知妻子不愿意而违背妻子意志达到性行为的目的。在认定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性行为存在着违背妻子意愿的程度问题。丈夫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致使妻子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时与妻子发生性行为的,才能被认定为构成犯罪。
3、犯罪的客体是妻子的性自由权利。妇女的性权利是妇女在性生活方面享有的性的自主权,从女性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不因未婚,结婚,离婚而改变。
4、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婚内强奸罪除应具备强奸罪的一般构成要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与受害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如非法同居就不能构成婚内强奸罪。对主体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源于国内婚姻法的规定。
(2)对婚内强奸罪的认定还应限制在妻子有合法的理由可以免除同居义务的条件下。之所以作这样的限定,主要有两个理由:一方面是为了防止此罪的过度滥用。国内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还不够健全,公民的法治意识较为淡薄。特别是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受封建思想的影响,丈夫往往将妻子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或附属物,不尊重妻子的意愿。违背妻子的意愿与之发生性交的行为较为普遍。如果一概不加限制地认为这种行为都是犯罪,打击面过大,也不符合国情。另一方面是作出比较具体的规定有利于该罪在实践中的实际操作,有利于司法机关掌握罪与非罪的标准。
常见问题
特定性
婚内强奸行为发生时间的特定性:
婚内强奸罪只能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可以免除同居义务的特定情况下成立。具体指:
(1)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但未同居,也未曾发生性关系,而女方反悔,要求离婚的。在此期间,如果丈夫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该行为构成婚内强奸罪。
(2)夫妻感情确己破裂,并且长期分居的。在分居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婚内强奸罪。
(3)离婚诉讼期间(含一审、二审期间)。国外把此时的婚姻状况称为分居或别居,指夫妻双方中止同居义务,但保留其婚姻关系的制度。一些国家把分居作为离婚的必经阶段,是配偶意图结束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国内婚姻法未规定分居制度,但由于同居义务是以夫妻之间的情感为基础和纽带的,基于婚姻的自然属性和人类理性的考虑,提起离婚之诉时应认定妻子的同居义务己解除。此时,若丈夫违背妻子意志,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婚内强奸罪。具体来说,离婚诉讼期间是指,自夫妻一方或双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之时起至人民法院判决生效时止。只要夫妻一方或双方提出离婚的诉请,不管法院是否受理,判决是否生效,也不管是在一审或者二审期间,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妻子受到丈夫或第三人强制,精神严重胁迫或者其他威胁时,期间的计算应始于妻子明确向丈夫表示离婚的意愿之时。
(4)女性患病期间或过度疲劳或精神遭受严重打击情绪不佳时,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强行与妻子性交的可以构成婚内强奸罪。
(5)在依法可以免除同居义务的其他合法理由之下,丈夫强迫妻子性交的构成婚内强奸罪。
界限
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可将婚内强迫性行为分为“侵权型”和“犯罪型”两种。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意愿,采用轻微的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交的,由于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可不认定为犯罪而仅构成侵权。而“犯罪型”婚内强奸,指以下情形: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在依法可以免除同居义务的特定情形下,如果丈夫采用的是严重伤害妻子身体的暴力行为,且造成了相当的严重后果的;或虽未造成严重人身伤害,但有其他严重情节,如采用胁迫手段,其性质已超出一般侵权的界限,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对此可定为婚内强奸罪。因为使用严重暴力的婚内强奸在目的、手段、后果、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等各个方面,比起普通强奸,除了披有一层婚姻外衣以外,并无本质差别。
对于上述“侵权型”和“犯罪型”的两种婚内强奸行为可以采用不同的法律救济方式。对“侵权型”的婚内强奸行为施以民事救济。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主要是让侵权人承担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对“犯罪型”婚内强奸行为施以刑事救济。可适用“婚内强奸罪”定罪量刑。但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可以从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行为人的目的和动机手段、被害人的态度等方面综合考察后,比照普通强奸罪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在认定婚内强奸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上,应该严格把握。既要看到夫妻间的感情基础,又要考虑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行为人的目的、动机行为的情节等等。也就是说婚内强奸罪只能是有限成立。至此,可以给“婚内强奸罪”下个定义:婚内强奸罪是指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依法可以免除同居义务的情形下,丈夫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妻子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法建议
建立婚姻“别居制度”
别居又称分居,桌床离异。一般认为,别居是资本主义国家法制中的特别产物,是由当事人申请,经法院裁决,从而解除夫妻同居义务,但保留其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是离婚的补充手段。别居与离婚不同,别居只解除夫妻间同居的义务,并不解除婚姻关系,别居期间除免除夫妻间同居义务外,其它权利和义务(如互相扶养、遗产继承等)仍然存在。别居的效力,明确规定夫妻别居后,同居义务依法免除,一方不得骚扰另一方的安宁。国内1950年和1980年的两部婚姻法中都没有设立别居制度,《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中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实际上是赋予了夫妻之间的分居事实以法律效力。但由于欠缺分居的明确规范,这种做法弊端重重,其具体定义如何,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必须指出的是,离婚诉讼期间,应作为当事人合法分居的事由。既然当事人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并诉请法院,表明其夫妻关系出现了矛盾与冲突且难以调和,应免除夫妻双方的同居义务。同时,也可以平息近年来有关“婚内强奸”的许多争议。
别居制度的确立,还能从另一侧面贯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从历史上看,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等信条是旧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特征,这一遗毒对当今中国婚姻现实的影响是不可否认的,“婚内强奸”案的发生反映了男女不平等、妇女受歧视与虐待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别居制度的确立,有助于受到暴力虐待或威胁的妇女借助法律以保护自己正当合法的权益,给施暴者以法律约束乃至制裁,无疑是具有一定的现实及社会意义。
设立“婚内强奸罪”
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主要是将家庭暴力与虐待行为区别开来,这就为刑法的改革作了前瞻性的规定。在修改婚姻法把同居权载入其中的前提之下,应该修改现行刑法,新增“婚内强奸罪”。应该对其具体罪名可作如下表述: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依法可以免除同居义务的特定情形下,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妻子的意志与妻子发生性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规定“婚内强奸罪”为自诉案件
夫妻之间强迫性行为这一敏感之事,司法强行干预既于改善夫妻感情无补,也未必就能很好地保护妻子的合法权益,除非被害人受其丈夫暴力或者精神控制而不敢告诉或出现其他妻子不能告诉的情况,如妻子自杀、残疾、精神失常等,国家刑事司法机关就不宜强行追诉。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悠久人伦传统的国度,如果检察机关提起“婚内强奸”公诉,极有可能因隐私暴露或传统偏见而给妻子带来更大的二度伤害—如妻子被迫流离失所,或者成为流言的对象。如果一律对丈夫治罪,未必符合妻子本意,更主要的是将会影响到家庭的完整。故国内应参照瑞士、台湾地区的做法,应将“婚内强奸”定为自诉罪。这样可以使婚姻问题的处理有回旋的余地,维系家庭的完整。对提起诉讼后妻子又撤回控告的案件,采用自诉案件说迎刃而解,而作为公诉案件,既不能撤诉,诉讼的结果又不是妻子的本意,陷入两难境地。
加强被害人补偿和证人立法保护
国内关于被害人补偿和证人保护方面尚没有法律规范可循,被害人在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后,面临生活困难(特别是在农村,家里主要劳动力是丈夫),证人在作证后遭受打击的情况不断发生。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和宣传上的偏差,长期以来刑法仅被视为惩罚犯罪的工具,而忽略了其对被害人人权的保护。虽然舆论上维护被害人和证人权益的呼声很高,但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权益保护必然落空,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被害人补偿和证人积极同犯罪作斗争的决心。因此很有必要对被害人的补偿和证人的保护进行立法。
婚内强奸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其日益严重性对国内的法律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从而引出肯定论和否定论两大派别的论战。对待婚内强奸问题既不能全盘否定,也不能绝对肯定,而要根据具体案情作全面考察。婚内强奸罪只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依法可以免除同居义务的特定条件下有限成立,应尽快修改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或用司法解释将婚内强奸这一问题明确。
婚内强奸行为与强奸罪的异同
婚内强奸与强奸罪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的两种行为,其共同点主要表现为两性为都必须具有“强迫”的意思;都采取了暴力、胁迫等手段;主观上都是出于直接故意;两罪都是对妇女性权利的侵犯。但是,两罪的区别也是十分明显的:
首先,构成罪的立脚点不同。婚内强奸的成立须以合法的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即以配偶权的存在为基础,且发生在婚姻关系终结之前。而强奸罪的成立不以配偶权的存在为基础。对于前者而言,只有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终结之前,丈夫对妻子实施的强迫性行为才可能构成婚内强奸,对于后者而言,不需要以配偶权作为构罪的前提,两个毫不相干的男女之间,男性违背妇女的意志,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即可构成强奸罪。
其次,犯罪主体不同。婚内强奸的犯罪主体如前所述,为年满22周岁、缔结了合法婚姻关系的男性,即丈夫。而强奸罪的主体只限定为男性,可以是已婚男性,也可以是未婚男性,甚至还可以是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男性。
最后,两罪的犯罪对象及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婚内强奸的犯罪对象为缔结了合法婚姻关系的女性一方,即享有配偶权的妻子,而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为妻子以外的其他女性,如果行为人是对其妻子实施了强奸行为,理所当然应构成婚内强奸罪,由于夫妻之间有合法的配偶权在先,婚内强奸的犯罪对象就是明确的,社会危害程度也比较小。如果实施强奸行为的人尚未缔结婚姻关系,那么便无须区别其犯罪对象是否为妻子,只要犯罪对象为女性,则均可成立普通的强奸罪,而且其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由此可见,婚内强奸的社会危害性要小于强奸罪的社会危害性。
案例剖析
2010年孙建某强奸案
案情介绍:
2006年10月,被告人孙建军(化名)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金某某(化名)相识,2008年9月,因女方父亲为获得动拆迁利益,被害人在其父亲的逼迫之下与被告人孙建军结婚,在领取结婚证书的当晚,被告人孙建军提出要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到金某某的拒绝。之后,双方从未共同生活,财产也各归自己所有。
2010年3月被害人金某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5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驳回金某某要求与被告人孙建军离婚之诉,双方均未上诉(被害人原拟过6个月再起诉离婚)。6月14日,被告人孙建军至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077号上海京瓷电子有限公司被害人金某某工作单位门口,强行将金某某拉上出租车,带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孙建军的暂住处,趁着酒劲,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性关系。6月15日,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后至现场将被害人金某某解救,同时将被告人孙建军抓获。6月21日,被害人金某某再次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人孙建军离婚。7月2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准予金某某与被告孙建军离婚的判决。
判决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建军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孙建军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孙建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宣判后,公诉机关没有提出抗诉,被告人也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2021年赵某强奸案
案情介绍:
男子赵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夫妻关系,因为感情不和,王某于2021年4月22日向磁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赵某一次酒后找到王某,想趁机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王某竭力反抗且处于月经期,赵某强奸未遂。事后,妻子将丈夫告上法庭。
判决结果:
河北邯郸市磁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认为,赵某与被害人王某处于分居状态,且王某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婚姻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在此情况下,赵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王某发生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获刑8个月。
2023年尹某强奸案
案情介绍:
2023年7月,濮阳市的尹某在与分居妻子武某协商子女抚养问题时,被指控实施强奸。武某称尹某在卧室及卫生间强奸了她,但对此尹某坚决否认。武某报警后,尹某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随后就被放了出来,直到2023年8月被刑拘,一直羁押至2024年5月。
判决结果:
濮阳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证据不足,达不到起诉条件,于2024年7月31日作出不起诉决定。妻子武某表示,尽管曾出具谅解书但不表明没有证据。尹某在羁押期间已通过调解协议离婚,他的孩子们由其父母照顾。2025年6月,尹某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国家赔偿材料,目前赔偿申请已获受理。
争议
在国内法学界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大纷争,肯定说认为,国内刑法典关于强奸罪的法律条文并没有明文规定丈夫不能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并无罪刑法定的障碍。否定说认为,婚内强奸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显然有别于一般的强奸行为,不应该认定为强奸罪。肯定说和否定说对婚内强奸问题的认识都有失片面。从而导致在立法上一直处于模糊状态,司法实践难于操作把握。
参考资料
婚内强奸入罪问题研究-中国法院网.中国法院网.2025-06-26
婚内强奸问题刍议.海事司法案例库.2025-06-27
青海普法网.青海公共法律服务网.2025-06-26
强奸罪具有哪些特征?.中国人大网.2025-06-26
浅析审判实践中“婚内强奸”的定性与处理-中国法院网.中国法院网.2025-06-26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7年修订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25-06-26
婚内强奸行为入罪之必要性分析.康保县长安网.2025-06-27
结婚2年拒绝同房,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 法院判了.今日头条.2025-06-26
“婚内强奸妻子获刑”是一次严肃警示.今日头条.2025-06-26
“婚内强奸”被羁押285天 当事人:正申请国家赔偿.百家号.2025-06-27